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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残保金可以缴费了!
怎么申报缴费?
具体怎么办理?
有哪些优惠政策?
请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纳税=(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5%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
(一)年审申报
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021年申报年审期限延至2021年7月31日)
办理部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注意事项: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3.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4.当年度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申报年审期内申报年审。
(二)申报缴费
时间:
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办理部门:
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网上申报
年审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电子政务系统”
(https: //wsns.gddpf.org.cn)进行办理。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具体申报缴费流程:
第一步:打开并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项中进行申报。
第二步: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完成申报。
第三步:申报成功后进行缴款。
(二)上门申报
年审申报:用人单位(含中省、市直单位)到各县(市、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市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办理)。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一)减免优惠
1.暂免征收小微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注意!不用申请,申报时系统自动识别)
2.分档减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3.征收标准上限
自2020年开始,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执行,社平工资的口径为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注意!广东省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缓减政策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导致亏损。
2.用人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0.75%,每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满足任一条件即可!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机构申请)
注意 · 事项
(一)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①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②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③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三)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2.《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5.《残疾人就业条例》
6.《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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