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主营不动产租赁业务,开具给对方的是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抵扣吗?
专家回复
承租方取得的不动产租赁进项税额,如果租入的不动产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政策依据
承租方取得的不动产租赁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如果租入的不动产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永瑞集团
华南一站式服务平台服务范围
创业服务|众创孵化|平台入驻
公司转让|工商服务|众创空间
天猫入驻|金融公司|财税服务
孵化基地|京东入驻|科技公司
知识产权|创业补贴|企业店铺
贸易公司|资质办理|专项基金
其他平台|餐饮公司
服务热线:400-662-3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