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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操作:发票作废操作方法及知识点

实用操作:发票作废操作方法及知识点 永瑞集团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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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票作废”是大家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况,那么不同情况下的作废条件是什么呢?作废流程又是如何操作呢


“发票作废”是大家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况,那么不同情况下的作废条件是什么呢?作废流程又是如何操作呢?今天为你一文梳理清晰,快点击收藏吧~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发票开具有误,

如何作废?


金税盘



第一步 : 登陆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作废。



第二步:系统跳出开票信息清单界面,找出需作废发票,或通过在检索框输入要作废发票。



第三步:选中要作废的发票,点击右上角的“作废”按钮;也可点击查看发票后,再选择“作废”。



第四步:在跳出的对话框中点击确认。



第五步:此次会跳出提示框,提示发票作废成功或失败,点击下方的确认。



第六步:确认后发票上将会出现作废字样。



税控盘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如下图:



 第二步:选择“发票种类”,点击【查询】,找到需要作废的发票号码后,双击该发票或点击工具条中的【查看原票】按钮,便可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



第三步:若决定作废此发票,点击明细界面的【作废】按钮。弹出作废确认的对话框。



第四步:点击【是】作废成功后会弹出“本张发票已正常作废”的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结束作废发票操作。



UKEY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作废”窗口。



注意:


点击发票作废窗口中的“打印”按钮,可以把当前窗口中所列出的发票以参数表格形式打印出来。


 第二步:在此窗口中选中决定作废的发票号码后,双击该发票或点工具条中的“查看原票”按钮,便可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



第三步:若决定作废此发票,点击明细界面的“作废”按钮。弹出作废确认对话框。



第四步:作废成功后会弹出如下图所示的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即可结束作废发票操作。



注意:


1.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废,如果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误,可以开具负数发票冲销。


2.已经汇总上传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填开负数发票冲销。


3.发票作废状态将记入税务UKey,无法恢复到作废前的状态,因此要慎重使用本功能。


4.对已开发票进行作废时,通常情况下要遵守“谁开具,谁作废”的原则,只有以管理员身份进入系统后可以作废其他操作员开具的发票。


未开具的发票如何作废?


金税盘



操作步骤:


点击“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管理(菜单栏)—未开发票作废,选择相应发票种类,录入要作废的发票份数,核实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



税控盘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未开发票作废】菜单项,弹出未开发票确认窗口:



第二步:选择发票类型,系统自动带出发票代码、当前号码、终止号码、剩余份数、填写作废份数。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确定作废当前发票段?”,点击【确定】,未开具发票段作废成功。



UKEY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未开发票作废”菜单项,弹出未开发票确认窗口。



第二步:选择发票类型,系统自动带出发票代码、当前号码、终止号码及剩余份数,填写需要作废的份数。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确定作废当前发票段?”,点击确定,未开具发票段作废成功。



注意:


1.未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废。


2.每次使用本菜单时,系统给出的发票号码都是税务UKey中待开的同种类发票的当前号码,用户无法选择。因此若有需要作废的发票号码,必须等到其成为税务UKey中的当前号码时才能进行作废操作。


3.为避免误操作请注意查看当前作废的发票种类和发票号码。


4.在此处作废的发票,税务UKey亦同时作已开发票作废来处理,只是其金额及税额值为零。且在“已开发票查询”中也能看到作废的“零票”。

发票作废时找不到要作废的发票?


1. 在发票查询里检查是否有该张发票,若没有,点击“发票修复”,修复成功后在“发票作废”中进行作废;


2. 已作废发票不能再次作废:核实发票中的作废标志写的“是”还是“否”,可通过“发票查询”中的“作废标志”进行查看;


3. 已抄税发票不能作废:进入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查看“上次报税日期”,在此之前的发票为已抄税发票,不能作废;


4. 跨月发票不能作废:核实开票日期,跨月发票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


成品油发票开具是否可以作废?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本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有误,

能否作废?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这五类专用发票,开错了无法作废!

        发票开具错误,大部分财务人员的第一反应都是作废。但是以下几种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法作废的,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一、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当月开具的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不可以。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载体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
三、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其中,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四、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3.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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