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及费用和不发生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权利是占有、使用租赁物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附条件的所有权,即,是在让出了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之后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保有的,仅仅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使,是受融资租赁合同条件所约束的。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处分,必须以不减损承租人对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为前提。
例如,向第三方出售、转让、抵押、(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租赁物、将租赁物用于投资或抵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作重大改造或迁离合同约定的设置地点等等,就是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要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吗?为什么?
在融资租赁交易的买卖合同中,尽管买受人是出租人,为此它要支付货价,然而,向谁买、买什么,以什么条件买,所有这一切,却都是要由承租人决定的。因此,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就必定地须归于承租人,而不是归于通常情况下的买受人/出租人。在这里,出租人尽管是租赁物的法定所有权人,但却并非其经济所有权人,即,不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不。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既不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实物交付),也不向承租人提交货物提单或货物发票之类的所有权凭证(名义交付)。总之,出租人无任何交付责任。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货物(租赁物)的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义务的履行,是不作为,即,不以任何行为去妨碍承租人对上述权利的行使。
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及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对租赁物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通常有返还、留购和续租三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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