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于2022年3月29日经广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日发布一号公告,正式公布《条例》全文,并明确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市是首批全国文明城市
连续六次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市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
文明素养持续提高

为落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战略目标,打造精神文明建设新高地,我市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推动文明行为的养成和文明素质的提升,将地方立法与新时代文明创建新要求结合起来制定了本《条例》,为新一轮文明创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着力推动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迈上新台阶,以期让美丽中山更文明、文明中山更美丽。

《条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新时代公民道德基本要求,以列举方式明确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种类,重点倡导弘扬社会正气、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环保以及网络等9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重点治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社区、网络等5个方面的不文明行为,并对各部门基本职责、协调治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创建平台作出规定,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引导人们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以法治的力量引导市民向上向善,涵育美德善行。
中山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六届〕第一号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1月10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第四章 创建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编辑 | 贺昕怡
◇审核 | 廖洪辉 罗泽强
◇素材来源 | 中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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