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欠条的区别:一字之差暗藏大风险!
前几天听到同事在讨论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因为她的一个朋友在面试时被问到了这个问题,都说被问懵了,最多就是隐约知道二者的订立主体不同。诚然,作为专业律师,尚且对这个问题半知半解,那作为普通大众的我们,是否又清楚二者的关系呢?同时,关于借条的事儿,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细细揣摩。

借条与欠条
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打借条和欠条没什么区别。其实,二者的区别还真不少,尤其是二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有时是天壤之别的,甚至很多时候,直接关乎自己的债权能否实现。

1.
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例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
2.
性质不同。由于借条主要是借款而产生,所以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欠条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没有特定于因借款而产生,因此,它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3.
举证责任不同。由于借条反映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出借方可仅凭借条即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因此,出借方不能仅凭欠条主张借款事实的存在,还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4.
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
( 1 )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
( 2 )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通过上文可以很明显的知道,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二者对还款期限都没有明确约定时,借条可以2年后再主张偿还借款,而欠条则不能,须在2年内主张偿还,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
而对于借条,其反映的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于2年后再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只有在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时才丧失胜诉权。
综上,建议大家在发生借款给他人时应书立借条,而不是欠条,尽量让自己的债权获得更长的诉讼时效保护。
借条的生效
实践中,很多人对自然人之间打借条与自然人给企业打借条是否有区别或者有什么区别等问题并不了解。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打借条后不发生法律效力,须实际发生借款事实时才生效;而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条只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借条上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属于诺成合同,不需实际交付借款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借条与欠条的书写
实践中,由于借条或欠条的内容不完备或有歧义,从而诉诸法院的案例比比皆是。下面,就如何书写借条与欠条提几点个人意见:

1.
写明书立欠条、借条的原因。尤其对于欠条而言,若出借方不能证明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借款法律事实,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主张的偿还借款的诉求。
2.
写明欠条、借条的主体信息。除了写清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应以身份证的姓名为准),同时,对于自然人,还应写明其身份证号,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
写明借款利息。出借方必须明确在借条或欠条中约定利息,否则,借款方可不支付借款利息,同时,约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是不予保护的。”
4.
写明借款的还款时间。由于在借款或欠款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所以才导致实践中对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为避免纠纷和从债权安全收回的角度考虑,还款期限应写进借条或欠条中。
说了那么多,你是不是觉得自己已经清楚的掌握了借条和欠条所有的“梗”了?如果是,那你就成了井底之蛙。其实,关于借条和欠条,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例如,是否所有的借条和欠条都有效,特别是现今流行的“分手费”欠条、“青春损失费”欠条等,对该问题法律是否有明确标准,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判定的。如知上述问题,请听下回分解。
温馨提示:请在WIFI情况下观看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企业宣传片。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南185号创举大厦28楼
联系电话:020-83862290 83862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