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银行卡盗刷一般是指电子方式盗刷和非电子方式盗刷,而非电子方式盗刷主要是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资数额增加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是最具争议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以及公报案例,银行卡盗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裁判要旨:
1、持卡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发生盗刷事实,持卡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持卡人已经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的前提下,银行主张“密码泄露”的过错在持卡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承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卡盗刷案件,银行只要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并有理由相信系持卡人本身所为的情形下,银行的支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责任应当免除。
案例一
赵某诉某银行香洲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赵某诉某银行香洲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

(图片来源网络)
案件简述
赵某于2007年9月1日在某银行香洲支行申请办理了长城借记卡,2018年12月31日,赵某通过五条手机信息得知其账户变动情况,信息内容记载赵某借记卡账户9476,于当日通过POS和ATM支取款项累计73,678.41元。在得知上述交易发生于境外后,赵某即前往某银行反映情况,并报警处理。
法院认为
赵某提供的手机信息证明,案涉交易是通过POS机和ATM机进行的,通常属于实体卡交易。某银行香洲支行上诉主张案涉交易可能是虚拟交易,应当就此提交反驳证据。在某银行香洲支行未能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案涉交易为伪卡交易。基于某银行香洲支行未能举证证明赵某对银行卡及密码保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令某银行香洲支行对赵某的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据充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
孙某诉某银行丰台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图片来源网络)
案件简述
孙某于某行丰台支行办理借记卡,借记卡卡号为×××。2015年9月12日,孙某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被他人分6次进行刷卡消费。从某行丰台支行提供的短信提醒可以看出,该6次交易发生时间均在2015年9月12日04:35至05:01之间。同日,孙某在某银行营业部通过ATM取款两次,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1000元,未发现该借记卡内余额减少。直至2015年10月23日,孙某收到某行丰台支行随单位工资条一道所附丰台支行个人银行业务中心9月份账户清单发现自己借记卡被盗刷,当日到某银行营业部咨询后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法院认为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涉案6笔银行卡交易系以网上支付方式进行,某行丰台支行收到网上支付指令,在核验输入的涉案银行卡信息和动态验证码后,有理由将该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合法交易,某行丰台支行执行付款指令符合网上支付操作流程。某行丰台支行在一审期间提交短信发送记录,显示其已向孙某预留的手机号发送交易提示和动态验证码,孙某在一审质证程序中虽称其未收到验证码,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现孙某在二审中提交的短信记录只能显示该手机号发送短信的情况,不能显示接收短信的情况,无法证明其未接收到某行丰台支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孙某上诉称其未收到动态验证码,一审法院对某行丰台支行提交的短信发送记录未予质证,该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某行丰台支行的操作符合银行卡业务流程,孙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交易属银行卡盗刷行为,亦无证据证明某行丰台支行对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孙某要求某行丰台支行偿还涉案交易款项及利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针对手段越来越多样化的盗刷银行卡行为,银行系统有义务完善对伪卡的识别功能以及提高监测异常交易行为的能力。于此同时,在防不胜防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及时止损,事后追偿。所以,建议持卡人开通信息提醒服务,保证及时发现资金动向。
1、当发现自己银行卡被盗刷时,应立即通知银行办理临时挂失,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挂失成功后,应就近到ATM进行银行卡操作,由于银行卡已经挂失,ATM机将会吞掉该银行卡,由此证明真实银行卡在持卡人手中。
2、卡内存款已经全部被取走或者透资到达最高限额,无法及时挂失的情况下,应立即到最近的ATM或者银行柜台完成一笔交易,并打印交易凭证。
3、立即报警,并取得相应的回执。

*声明:本微信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小编。谢谢!
作者 | 文华贵
排版 | 程紫馨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品牌服务部

中国▪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185号创举商务大厦28楼
86-20-83862290
http://www.hzj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