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燕媚,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银行与金融、房地产开发及城市更新、公司法及破产清算、合同纠纷等。
疫情之下,生活不易。猝不及防的疫情影响,整个社会都被打乱了节奏,好不容易等到疫情得以控制,工作、生活逐渐重回正轨,房屋租赁市场又频频爆雷,多家长租平台公司跑路,留下了一脸茫然、不知所措的房东与租客。房东在想,我究竟能不能拿回我的房子;租客又在想,我将何去何从?
自2016年以来,国家就大力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其本意是要落实房住不炒,推动形成租购并举、住有所居的房地产市场。但是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尚未跟上脚步,导致市场乱象横生,长租公寓持续爆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图片来源:天眼查
爱租系的公寓管理公司基本都跑路了
近期陆续有人向本律师咨询长租平台公司跑路的问题,因此借此小文章,和大家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提出一些法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房东直接出租模式:这种最原始的方式也是风险最小的方式,房东与租客直接接触,双方可以亲自了解情况,一旦涉及纠纷,也是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
模式3当中,平台公司是承租了房东的房屋后再转租,平台公司跑路了,自然也就不会再支付租金给房东了,根据《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前端房东与平台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了,后端平台公司与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就不能履行了,在房东与平台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租客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从而构成对房东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房东与平台公司的租赁合同、平台公司与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租客不能以已经向平台公司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对抗房东,房东有权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要求租客腾退房屋,如果不腾退的,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支付占有使用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在模式4中,虽然表面上租赁合同还是以平台公司的名义与租客签订的,但是平台公司是接受房东的委托以其名义进行签订的,最终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及于委托人(即房东)。根据《民法总则》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当平台公司跑路了,租客仍可以已经支付租金为由继续租赁房屋,而房东就其损失应该向平台公司主张,而非直接转嫁于租客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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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冯燕媚
编排 | 程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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