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开放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与此同时,国内各行业发展迅速,广告在不知不觉地渗入我们的生活当中。虽然有时候各式各样的广告给我们带来了一些烦恼,但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广告对于我们生活的重要性,它开拓了我们的视野,能够最大程度上取得对外界新生事物的认知。但是,事物的发展不可能是一帆风顺,它的发展壮大需要克服许许多多的困难,广告行业也是如此。广告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性质多样,法院适用法律也有所不同。准确把握广告合同性质,有利于避免因合同履行突然中断而导致经济损失。
本次检索案例全部来源于Alpha案例库,以“广告合同纠纷”、“合同性质”、“合同中断”为关键词对广告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检索,共获取了截至2020年4月12日(具体为2018、2019、2020年度案件)的1927篇裁判文书。
(一)地域、行业分布
1.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近三年来,广告合同纠纷产生最多的五个省份为福建省、河南省、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2.行业分布

从行业分类图可以看到,近三年来,广告合同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二)审理程序及审限
1.审判程序

2.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
(三)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324件,占比为94.1%;全部驳回的有78件,占比为5.54%。驳回起诉的有1件,占比为0.07%。
2.二审发改率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维持原判的有369件,占比为73.8%;改判的有126件,占比为25.2%;其他的有5件,占比为1%。
案例二:2018年3月16日,A电视台(甲方)与B传媒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为乙方发布广告;合同实收金额为760万元;双方采取播前付款方法,乙方应在2018年3月16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的5%作为合同保证金即38万元以及第一月广告播出款40万元,以后每月23日提前预付下月广告款80万元,保证金可冲抵本合同最后一月广告款;如果乙方未按时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乙方包括经济等所有违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电视台于同日收取了传媒公司的保证金38万元,并根据传媒公司提供的广告排期表和支付的广告费为其播放广告至2018年6月止。之后,传媒公司以2018年7月的广告播出次数与电视台协商不成为由,没有再向电视台提供广告排期表和支付广告费,并称已经口头告知电视台停止播放广告.电视台否认传媒公司停播的理由,亦否认传媒公司有向其告知,称其从2018年7月起停播广告是因为没有收到传媒公司的广告排期表和广告费。广东电视台以传媒公司不履行合同,导致其本应按合同全部履行后可收取余下的480万元广告费而现在不能收取,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同时在庭审中表示已收取的保证金38万元不予退还。而传媒公司为证实在其停播广告后,电视台播出广告的总体时间没有减少,没有对电视台造成损失的事实提供了一系列证据。
争议焦点: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如何确定?电视台主张480万元损失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本案中,电视台与传媒公司之间签订《合同书》,约定传媒公司委托电视台发布系列广告,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其与传媒公司之间并非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而是广告发布法律关系;电视台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未履行合同期限对应时段存在广告费损失的情况下,故驳回电视台的诉请。
对于合同的性质认定是处理广告合同纠纷的关键所在。合同的随时解除权赋予了双方一定的自由,以便解决因合同履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带来经济损失。合同的解除,随之带来的可能就是合同的中断。广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常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行政管理及合同主体自身战略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中断,这是引起广告合同纠纷的普遍现象。合同履行突然中断,直接涉及合同主体的违约问题。合同主体是否违约,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全部支持还是部分支持?根据对司法实践的观察,法院一般会对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综合考虑其他方面因素。通过对合同性质的归类,衡量多方利益,以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为指导,重视“合同可期待利益”,对主体之间的得失进行客观的判定,维护合同双方的正当利益。这有利于广告合同的有序健康发展。

李昆山
法学硕士
lawyerlikunshan@foxmail.com
主要业务方向:银行与金融、公司法及破产清算、劳动争议和诉讼仲裁、房地产开发及城市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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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昆山
排版 | 程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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