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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之杰探讨 | 关于新冠疫情的若干法律问题——税务篇

华之杰探讨 | 关于新冠疫情的若干法律问题——税务篇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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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自2020年1月以来,为有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措施,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切实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疫情的爆发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对企业劳动用工、税款征收及合同履行等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现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务法律问题作简要整理。
关于本文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汇总请点击下方的“阅读原文”获取。


1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具体情况?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0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3

疫情期间,如公司未上班,无法准备资料作个税申报,甚至可能来不及办理延期申报手续,会不会因逾期申报而加收滞纳金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如果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4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如何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款支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规定: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3、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4、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5

单位发放的疫情防护用品,是否计入工资缴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

直接向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病人的医院进行捐赠,这种捐赠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如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可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发生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7

因新冠肺炎发生的捐赠支出,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时,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凭据作为依据?

一般情况下,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应当取得捐赠票据作为扣除凭证。疫情期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如果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可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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