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记者从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了解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明确,《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成为天津自贸试验区“金改30条”落地后出台的首个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有5章18条具体措施,包括了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创新政策与加强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等。包括以下五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二是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 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并加大外汇收支风险较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是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是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外汇局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完善预警指标,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必要时调整试点政策,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做好政策落地后的组织实施,并及时总结试验区政策实施效果,继续研究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平台无关。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平台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