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被砸后,网吧经营者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寻找砸网吧的人,并把他们非法拘禁起来,动了“私刑”。
在阜南县鹿城镇,有一家网吧,经营者是姜文峰等人。
年仅16岁的大斌,曾经是这家网吧的网管,负责收银和其他的事。在工作期间,因为索要工资,大斌与老板姜文峰等人发生了矛盾。最终,大斌离开网吧,到别处打工。
虽然离开了网吧,可是大斌一直很生气。为了发泄愤怒,他决定报复一下。
2014年5月27日晚,大斌请朋友大虎、二虎等人帮忙,对网吧进行打砸。网吧的电脑显示屏、主机和监控等均被砸坏。此后,姜文峰赶到,非常愤怒。当晚,他找到了砸网吧的大虎和二虎。
姜文峰喊来帮手,将大虎和二虎带到网吧内,询问为什么要砸网吧?是谁指使的?
刚开始,大虎和二虎不愿意说。在姜文峰等人殴打逼问下,直到次日1时许,大虎、二虎才承认,他们是受大斌指使打砸网吧的。知道了背后指使者,姜文峰等人放了大虎和二虎。而此时,他们已经限制大虎和二虎的人身自由近3个小时。
知道真相后,姜文峰等人没有报警,还是决定自己解决。2014年5月28日中午,姜文峰等人找到大斌务工的地方,强行将大斌带走,并送到了网吧。
姜文峰等人不允许大斌离开,而且还动了“私刑”,殴打大斌,用脚踢大斌下肢,用缝衣针扎大斌右手拇指,用啤酒瓶砸大斌右手及背部,要求大斌赔偿。直到约80分钟后,大斌的父母找到这家网吧,双方才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大斌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阜南县法院审理认为,姜文峰等人在其经营的网吧被打砸后,强行将大虎、二虎、大斌等人带至网吧内殴打逼问,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赔偿了各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判被告人姜文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参与非法拘禁的其他人,均被判刑。同时,砸网吧的大虎和二虎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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