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7月,e租宝经过一年的创新实践,是时候对A2P模式中的A,即资产进行深度剖析了。e租宝的创新基因,可归纳为“共赢”。无论模式创新还是产品、服务创新,都以“共赢”为核心,而其中的资产端创新,则集中体现了“互利共赢”。只有共赢,才能将e租宝对实体经济的拉动效应最大化。
e租宝的A2P(资产对个人)模式核心在于:“资产”值得“个人”投资。“值得”的内涵应当包括:安全、优质、回报可观。要满足这些条件,在形成资产的过程中,须保障参与多方互利共赢,倘若一方无利可图,这个模式就不成立。而e租宝平台供投资者选择的资产具备确保“多赢性”的三大特点,值得投资。
第一、三方参与。
e租宝A2P模式中,A就是融资租赁资产债权,产生于“出租方”+“供货商”+“承租方”的三方交易。出租方是融资租赁公司,其拥有融资租赁行业牌照,受国家商务部监管;供货商是各种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商,这些设备包括飞机、轮船、装备制造设备、汽车等大中型设备,甚至还有无形“设备”如影视剧版权;承租方是需要使用这些设备进行生产、运营的企业。
第二、多重保障。
“A”这种优质资产债权是怎样产生的呢?承租方需要设备扩大生产赚取利润,但是没有足够的资金,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又难以获得贷款,民间借贷等形式的融资成本又太高,于是向拥有行业牌照的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出租方接到申请,根据行业内的标准风控流程,对承租方的运营能力、财务报表等方面进行审核调查,通过审核确认承租方有能力偿还货款与利息,就接受申请,并与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此后,出租方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为了提升安全度,有实力的出租方还可要求供货商与其签订《回购合同》),支付货款,获得设备或租赁物产权。由供货商负责将设备或租赁物移交给承租方,并负责设备安装、维护等后续服务。承租方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在这个过程中,设备的产权归出租方、使用权归承租方,各自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具体如下:
1、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通过《融资租赁合同》,按期收取租金与利息收益;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还会与供货商签订《回购合同》,一旦承租人出现了经营问题,无法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供货商就依照《回购合同》约定,回购设备;在正式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之前,融资租赁公司还会要求承租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无法按期履约,以保证金进行抵扣,为处置设备争取缓冲时间,进一步降低租赁风险。
2、供货商的利益保障。
融资租赁优质债权的产生过程中,出租方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供货商收到货款、加快了设备销售。事实上,这也是融资租赁这一行业的初衷。二战后,美国生产厂商为了向用户销售设备,借用传统租赁模式,直到设备资金全部以租金方式收回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用户。后来有专业机构根据用户需求购买设备并租给用户,进一步加快了供货商的销售速度,这就是“融资租赁”的起源。
3、承租方的利益保障。
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获得了设备使用权,分期支付租金,降低了资金成本;设备安装、维修、调试等一系列售后服务都由供货商负责;根据政策规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模式扩大生产,还可通过加速计提折旧与残值处理,获得实际收益。
第三、良性循环,各取所需。
“A”这种优质融资租赁资产债权的形成与转让,充分盘活了资金,具有极强流通性与明确指向性。融资租赁的高渗透率与高成长性,对实体经济具有更显著的拉动效应。此外,债权可控、物权所有——出租方拥有物权,一旦发生逾期,有权处置设备。参与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各自利益获得保障,各取所需,以利益与合约为纽带,形成了完整的闭环生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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