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由李克强总理签批的《中国制造2025》,其中大力提倡发展融资租赁,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11年,美国融资租赁产业的渗透率就已超过20%,截至2014年底,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超过了3万亿元,并且正以每年50%的增长率迅速发展,但市场渗透率仅为5%左右。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现在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渠道狭窄的困境。传统的银行信贷、股东出资等方式已不能满足融资租赁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许多中小融资租赁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授信。资产证券化虽然为融资租赁企业打开了一扇新的窗,但其对基础资产质量的要求之严格、融资成本偏高等问题,也使得这条途径目前很难大规模展开。在这种情况下,新兴崛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资金来源。
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 产融的无缝对接
相对于其他领域,融资租赁行业在落实产融结合、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更有针对性,但在国家产业升级发展和产融结合的大趋势下,在为自身做宏观定位方面并没有积极作为,融资租赁行业在探讨如何做到没有法律瑕疵、如何做到风险可控、如何实现资产证券化等问题时,要有金融创新意识;在更高层面上,融资租赁行业对于自身如何在当前金融体系改革中发挥作用、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升级优化,如何实现“中国式工业4.0”需要更多的着力。否则,在金融体系中,无论是涉及财税问题还是其他问题,决策者的敏感点很难关注到这个行业,往往会把融资租赁行业的优先等级放到后面。
模式创新
以e租宝为例,一家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撮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提供融资租赁交易信息,为出租方、承租方和投资者搭建一个高效、直接的投融资桥梁,提供中间市场支持。在为普通投资者带来安全稳定收益的同时,也盘活了社会存量资产,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实体经济注入了活力。e租宝之所以发展如此之快,其根本原因是模式的创新和机制的创新,在互联网金融现有模式之外,积极推动“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即A2P模式(Asset to Peer)。相较于P2P模式(Peer to Peer),A2P模式只是其中一端变为了资产,此资产实质上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或者说是以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为担保的债权。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物权”和“债权”非常清晰,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用来生产,承租人对设备只有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与所有权彼此分离,大大降低了承租人的违约风险。因此,A2P平台具有天然的风控优势,相比传统网贷平台风险要小得多。

面临的阻碍
网贷平台虽然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融资途径,但据已经尝试过该途径的融资租赁企业反映,这种模式也会遇到一些困难。
阻碍一:交易的合规性
阻碍二:资金成本
阻碍三:期限错配
阻碍四:交易评价体系、定价依据的缺失
融资租赁登记 保护租赁物交易安全
在融资租赁的业务当中,可能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出租人把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以后,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出租人失去了对租赁物的控制,承租人可能会对租赁物进行买卖、抵押等处置行为,但出租人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所以,承租人如果恶意处置租赁物,到银行抵押,或将租赁物进行转让给其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没有一个可靠的途径去了解租赁物权属情况,基于动产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法律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如果租赁物的买受人和抵押权人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出租人就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护。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让第三人能够方便地查明租赁物的权属关系,即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关系在物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公示。目前,央行已在天津进行试点,开放融资租赁企业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接入权限;e租宝平台也要求与其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将项目交易信息通过中登网登记至央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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