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4日,《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2023 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能电力〔2022〕90 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对2023年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安排:
01
市场交易规模
2023年广东电力市场规模约为5500亿千瓦时,包括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量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
02
工商业用户准入标准

03
工商业参与市场要求
●已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或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零售合同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价格按电网代理购电价格的 1.5倍执行;
●市场购电用户的全部工商业电量均需通过市场直接购买,交易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判别依据进行归集并自动注册登记企业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电户;
●市场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已参与市场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
●如需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应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申请作为批发用户,批发、零售交易的权限变更以月度为周期;
●电网代购用户可直接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04
年度交易安排
1)年度交易规模:上限3000亿千瓦时,若新增注册用户超预期增长,则适当增加年度交易规模;
2)交易价格:按照“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原则,对每份年度合同成交均价设置上下限,其中基准价为0.463 元/千瓦时,成交均价上限暂定为0.554元/千瓦时,下限暂定为0.372元/千瓦时。
05
零售交易安排
零售交易模式

零售电费构成
零售用户电费由零售合同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用、其他分摊费用、尖峰加价电费等组成。
峰平谷比例
对原执行峰谷价格的市场购电用户,其签订的零售合同电能量价格峰谷比按照规定的峰平谷f1:1:f2的比例要求执行(广东(不含深圳)暂定1.7:1:0.38,深圳暂定1.53:1:0.32,蓄冷用户暂定1.65:1:0.25);
零售结算依据
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应按照零售平台中的零售合同模板建立零售关系并固化零售结算模式,交易中心以双方在零售平台签订的零售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市场化需求响应交易
按照广东市场化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及配套细则要求组织需求响应交易,按照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建立完善日内小时级、分钟级交易等品种,力争在市场购电用户和电网代购用户资源中培育形成年度最大用电负荷 5%左右的稳定调节能力。
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
按照《广东新能源试点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方案》、《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要求,有序推动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参与现货市场,持续开展可再生能源绿电交易,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以下为《通知》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