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手不够”还是“尸位素餐”?
讨论离婚限号,首先需要剖析限号的原因是究竟是什么。如果限号是因为民政机关在办理离婚业务时人手不足,程序冗长才导致效率较低,不得已进行限号。我们需要的是从体制上进行协调与完善,增加工作人员数量或改进工作流程,从而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这属于体制性问题,解决起来也相对简单。
如果限号是因为个别民政机关为了降低自身工作强度,减轻工作压力而分派控制日常工作量则属于典型的“懒政思维”,李克强总理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尸位素餐、无所作为是典型的吏治腐败。”身居其位、不谋其政,将自身份内的工作职责按量分配,将会严重地影响民政部门的工作形象,也是政府机关必须严加整治的不良工作作风。
离婚限号可以限制住“高离婚率”吗?
如果限号是因为政府机关主观上刻意控制社会“离婚率”,则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解决起来也相对困难。首先,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其次,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政局采取离婚限号的做法,虽并没有拒绝办理离婚手续,但客观上延缓或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婚的手续的顺利进行,即使谈不上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却也影响了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民政机关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的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既要合法,还要合理。
民政局该担当离婚程序中“劝和者”的角色吗?
虽然我国的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但婚姻登记机关从根本上讲,只应当负责登记结婚与登记离婚,而非协助降低离婚率。解决高离婚率问题更多的是应当由社会调解部门进行婚姻辅导与离婚劝导,从心理层面对夫妻进行协调与帮助。政府机关借限号来解决高“离婚率”的社会问题也不具有合理性的基础。
行政机关讲求为人民服务。建设服务性政府是政府工作的重点目标。离婚双方均是成年人,应当对自身的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降低“离婚率”,是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也不应该仅仅通过限号的方式来简单粗暴地加以解决。(来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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