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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在执行程序中的保护

关于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在执行程序中的保护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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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期待权是指对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已经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前提下,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赋予其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地位,其物权的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赋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期待权对抗出卖人债权或物权的效力,在执行程序上对不动产受让人进行优先保护,从而达到维护买受人合法权利、交易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目的。



——胡某诉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B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
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的维护,赋予无过错买受人对不动产享受排除另案执行效力的物权期待权,在满足一定法定条件情况下,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可排除另案强制执行。
 
 
【案情概况】
2016年5月3日,胡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胡某向A房地产公司认购其开发的天湖苑H栋1单元302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面积98.68平方米,单价每平米9800元,总价967064元。2017年1月12日A房地产公司向胡某出具了收到案涉房屋967064元的发票。2018年10月5日,A房地产公司因与B资产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于2019年4月16日被法院查封名下所财产,其中既包含本案胡某认购的房屋。据此,胡某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权益为由提出书面异议,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遂胡某提起本案案外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判决认定,胡某享有案涉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在另案执行中不得执行涉案房产。


.Question

若遇强制执行该如何保障自身的物权期待权?


实践中,不动产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不能及时进行登记的情况较多,买受人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往往滞后于债权合意。


此时,买受的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不赋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其将面临其他金钱债权人就买卖不动产另行变价的风险。


故买受人在发现所购买的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时,应及时向首封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裁定解除对涉案不动产的查封,而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在组织听证并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支持或驳回异议请求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如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外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将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诉。


作为买受人,无论在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时,应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足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权益,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其主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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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先达
排版 | 程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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