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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股息红利差别化征个税 持股超过1年不用缴

三部委联合发文:股息红利差别化征个税 持股超过1年不用缴 国杰财经汇
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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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25%到0 鼓励分红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导读

周一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出调整,范围覆盖新三板挂牌公司。


先是发文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紧接着出台新政减免股息红利税收,监管层为鼓励长期投资不遗余力。


周一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下称“101号文”),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出调整,范围覆盖新三板挂牌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经国务院批准,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惠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税收新政自9月8日起即实施。


从25%到0


此次税收政策调整,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下称“85号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


85号文规定,持股超过1年的,实际承担税负为5%。具体而言,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此次调整,在85号文基础上再做减免。101号文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换言之,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鼓励分红


“这次的优惠政策,不但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也惠及新三板投资者。”一位机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特别是对于在此次股市震荡中“被套”的股民,是比较大的受益。不过也有投资者对本报表示,因为上市公司分红本来就不多,税收优惠的实际影响恐怕有限。


统计显示,2014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分红总计8024亿元。根据证监会统计,2013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家数占比为72.4%,现金分红比例为34.5%;2014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家数占比为73.2%,现金分红比例为33.51%。近年来上市公司整体现金分红水平是在不断提升的。


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上市商业银行是现金分红的重要力量,以2014年为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分红占现金分红总金额的76.9%,16家上市商业银行分红占总金额的比重达到48.4%。


事实上,为了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银监会等四部委刚刚在8月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优化现金分红制度,提高分红水平,要求上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不同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和盈利水平存在较大差别,鼓励上市公司结合上述因素,增加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占比。鼓励具备分红条件的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增加分红频率,使投资者获得更及时的回报。


同时,《通知》表示要完善鼓励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成本,提高长期投资收益回报。可以看到,101号文正是对上述税收政策做出的落实。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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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由境内外资本市场国际一流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所、上市公司及金融研究机构的资深领导人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IPO、并购重组、母基金、市值管理等方式与投资者共享资源整合与价值创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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