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菁女士,2013年3月加入全经联,专注于私募股权基金、新三板、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等领域,曾参与多支人民币基金和海外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如上海市静安区第一支人民币基金、上海市发改委发起设立的生物医药基金等。其在新三板企业顶层设计、股权战略、并购重组等领域实操经验丰富。
邹律师作为全经联商学院创新讲师,曾在平台上分享:《上市房企与PE基金如何共舞》《REITs与商业信托、IPO之比较》等。
本文为邹菁律师和马源律师,关于企业并购重组的研究成果。
随着挂牌企业数量的激增,新三板企业被并购与主动并购事件也呈现井喷式的发展。截至2015年9月底,已有100多起新三板企业被并购重组,有超过60家新三板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主动发起并购,这一数量已超过2014年全年总数。
自《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适用于新三板企业并购的相关法规出台后,给予了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明确的规范性指引,同时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比,也降低了对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的要求,客观上促进了新三板企业的并购重组浪潮。伴随着股转系统挂牌企业的基数不断增大,资金实力较强的新三板企业逐渐涌现,可以预见的是,新三板将成为中国企业并购的主战场。
为此,本文对主板上市公司与新三板企业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差异进行梳理,供读者进行区分与比较。
1关于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收购的主要区分事项:
事项 |
上市公司收购要求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要求 |
备注 |
权 益 变 动 的 披 露 |
(1)制作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非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但未达到20%的; 投资者达到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加或减少5%的; (2)制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a.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b. 非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20%,但未达到30%的。 |
制作权益变动报告书:通过做市、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拟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0%的; 投资者达到已发行股份10%后每增加或减少5%。 |
(1)新三板公司权益变动不再区分简式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统一为权益变动报告书; (2)触发比例提高至10%。 |
公 司 收 购 的 披 露 |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并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1)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股东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通过投资关系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10%的; 以上编制收购报告书。 |
编制收购报告书的触发条件发生改变。新三板的披露条件更宽松,仅限于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要约收购是否强制 |
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 |
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
要约收购不再强制,依据公司自治原则自主决定。 |
披露内容 |
披露内容需包括收购的主观性分析信息,对公司的影响分析等。 |
不需要披露持股目的、持有达到或超过5%的其他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等,重在强化客观性事实披露,如:收购人的基本情况、财务资料、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前24个月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等。 |
披露内容大幅简化,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规定不足20项,较上市公司的相关要求减少超过一半。 |
管理层收购 |
管理层收购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 |
未约定。 |
公众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主,管理层与股东高度重合,暂不规定。 |
2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区分事项:
事项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求 |
备注 |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
(1)新三板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取消了营业收入指标; (2)对触及净资产的指标进行了调整。 |
需经审批的情形 |
(1)借壳上市;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 |
新三板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只有一种需行政审批的情形。对借壳行为不再单独规定。 |
支付手段(股份)的价格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
支付手段的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可参考公众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净率等。董事会应当对定价方法和依据进行充分披露。 |
(1)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充分发挥公司自治功能; (2)强化披露,董事会充分披露支付手段定价的合理性。 |
披露内容 |
包括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等。 |
对左侧所提及的披露内容不再做具体要求 |
对于披露内容进行大幅减化。 |
来源:全经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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