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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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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艳丽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银行与金融、公司法及破产清算、房地产开发及城市更新、合同纠纷等。





借贷纠纷中常常会遇到夫妻其中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我们通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再审案例来了解一下法院如何认定丈夫从事经营活动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HUAZHIJIE LAW FIRM



案情简介

汪红与马玉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日,汪红向秦云莉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汪红向秦云莉借款用于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借款不能另做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一、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二、利息(无)。三、借款时间共捌个月。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止,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畅祥生物公司项目部在借条中“汪红”签名上加盖公章。

一审中查明:秦云莉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2015年5月14日向汪红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50万元,共计300万元。

一审庭审中,汪红自述其是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到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的项目执行经理。马玉梅自述其自2006年左右就无业,一直在家带孩子。另,马玉梅的中国银行账户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有多笔智能通通知存款利息到账及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对于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的债务,债权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如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涉案债务金额较大,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根据两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被告马玉梅自认其自2006年左右就没有工作,故双方的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是被告汪红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汪红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收益用于与马玉梅的夫妻共同生活,故汪红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涉案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用于缴纳汪红担任项目执行经理的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的履约保证金,系汪红在从事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及逻辑推理,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经查,汪红、马玉梅婚后购置的十一套房产(包括七套门面房、两套办公用房、两套住宅)均登记在马玉梅名下,而马玉梅婚后没有工作,其虽称有婚前财产且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理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足以满足日常生活支出及购置十一套房产的婚前财产。另,马玉梅提供的“理财确认单”可以证明其婚后有理财行为,不能证明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故根据上述事实,说明马玉梅实际享受了汪红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一审由此确认案涉借款属于汪红、马玉梅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5月1日,汪红向秦云莉出具的借条实际借款金额为300万元事实清楚。关于上述债务是否为汪红、马玉梅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经查,上述借款发生时,汪红与马玉梅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系用于缴纳汪红担任项目执行经理的安徽畅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系汪红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秦云莉提交的证据证明马玉梅银行账户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间有多笔智能通通知存款利息到账与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以及汪红、马玉梅婚后购置的十一套房产(包括七套门面房、两套办公用房、两套住宅)均登记在马玉梅名下,马玉梅认为其婚后虽没有工作,但有理财收入,其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理财,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及购置前述十一套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二审法院认定马玉梅实际享受了汪红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案涉借款属于汪红、马玉梅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汪红、马玉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秦云莉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1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裁判要旨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及逻辑推理,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

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了十一套房产,均登记在妻子名下,而妻子婚后没有工作,说明妻子实际享受了丈夫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因此认定丈夫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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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艳丽

编排 | 程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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