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大数快讯
大数活动
服务超市
文章专题
出海平台
流量密码
出海蓝图
产业赛道
物流仓储
跨境支付
选品策略
实操手册
报告
跨企查
百科
导航
知识体系
工具箱
更多
找货源
跨境招聘
DeepSeek
首页
>
华之杰探讨 | 关于新冠疫情的若干法律问题——金融篇
>
华之杰探讨 | 关于新冠疫情的若干法律问题——金融篇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2020-02-26
0
前 言
鼠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的来袭打乱了各大行业的
新年
计划,为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及各大银行陆续出台一系列金融
服务
措施,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总的来说,疫情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短期和可控的。
同时,2020年为“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受2020年GDP总量较2010年翻一番的宏观目标的压力,“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将是今年国家政策的主步调,尤其是“稳预期”。故,预计
财税
金融政策还将陆续出台,以保持流动性宽裕:其中,财政政策以税收减免、费用减免或贴息为主;金融政策则以合理调度金
融资
源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运行为原则,如加大信贷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对于企业来说,“危机”从来并存,我们更应该重整心情,把握金融政策带来的“机遇”!
新冠疫情期间的金融政策汇编请点击下方
“
阅读原文
”
获取。
战疫情——我们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
1
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财政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财政部:
2月1日印发了《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月3日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1月2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
保险
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1月3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开展1.2万亿元公开市场操作投放流动性:为维护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和
货币
市场平稳运行,2020年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开展1.2万亿元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投放资金,确保流动性充足供应,银行体系整体流动性比去年同期多9000亿元;2月14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月27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月2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
广州
市主要金融政策:
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2月1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
此外,证监会等部门发文就应对新冠疫情在风险防范、支持企业融资等方面做出积极安排。
2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
贷款
到期还款困难的,是否可以申请展期吗?
贷款机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展期。结合《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以下简称“29号通知”)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
物流
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小微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我们认为,对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界定,应限于前述行业内的企业,不宜做扩大解释。
需提示企业的是,对于金融机构借款的展期申请,最终需取得金融机构的同意;同时,贷款展期属于合同变更,建议双方达成合意后及时办理签署补充协议等相关手续。
3
对住房按揭、
信用卡
等个人信贷,是否可以申请延期还款?
个人信贷合同一经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贷款的借款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是,结合10号通知和29号通知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在此有两点需要提示大家:1、与企业申请贷款延期一样,符合条件的个人信贷借款方也应按金融机构要求及时提交延期申请,且最终需取得金融机构的同意;同时,贷款展期属于合同变更,建议双方达成合意后及时办理签署补充协议等相关手续。2、前述符合条件的人群应限于自然人。我们认为,《民法总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4
新冠疫情期间,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由,提前收回贷款或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呢?
我们认为,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在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仅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由,提前收回贷款或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行为将构成违约。另,29号通知还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故若金融机构对前述因疫情暂遇困难的企业提前收回贷款或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不仅违反合同约定,同时严重违反监管政策。
5
受新冠疫情影响的自然人,没有及时还款,是否会导致征信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仍是借款方的主要义务,但符合下述类别和条件的人员,征信不会
受到影响,但应保留并提供相关证明:“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6
新冠疫情期间,人民银行的专项再贷款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为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抗击疫情的冲击,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和《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规定,人民银行向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该些金融机构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据此,名单内企业应把握时机,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向前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享受优惠利率。但同时应注意,企业应确保专款专用,若存在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
活动
,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金融借贷合同中,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新冠疫情中死亡的,应该怎么办?
在不存在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借款人有配偶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的,金融机构可以向夫妻另一方进行主张;若借款人的遗产被分割的,先由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担保人死亡时不论主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担保人死亡后都应以其遗产承担担保责任,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8
新冠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对企业还有哪些信贷支持政策?
根据10号通知、29号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还将为企业提供以下政策支持:1、金融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2、金融机构将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例如,广东《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已经发布,各大银行纷纷退出“抗疫贷”、“复工贷”等产品,支持企业抗击新冠疫情。3、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例如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4、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中国▪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185号创举商务大厦28楼
86-20-83862290
http://www.hzjlaw.com
戳原文,查看更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为您提供: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房地产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涉外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等多项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内容
0
粉丝
0
关注
在线咨询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为您提供: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房地产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涉外与财富管理法律服务等多项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阅读
0
粉丝
0
内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