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1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在实施股票注册制改革中,调整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授权草案,国务院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中实行注册制,改革期限为2年。
今日上午,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证券法有关草案作说明
肖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今天上午,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受国务院委托,就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说明。
肖钢在说明中提到,推进股票发行制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实施的重要任务。
肖钢指出,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审核,报证监会注册生效;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
肖钢提到,实施注册制后,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型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改革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实施
现行股票发行试行的核准制,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因此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为此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事项(包括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草案,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2年,自授权决定实行之日起算,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加强始监管。
证券法修改还需一个过程
落实“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涉及证券法相关制度的调整。此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股票发行注册制拟入法。为什么改革不等该法修改出台后实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提到,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因此证券法修改需要一个过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认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没有实践经验,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因此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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