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列入总则,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
草案提出,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为了加大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根据草案,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明确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增加规定: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草案还加大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相关法律责任修改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草案还规定,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新华)
中国矿业报社
ID:zgkyb01
面向国土资源系统、地质勘查行业、矿山企业读者的矿业全行业新闻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