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钢铁去产能力度不减之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启动了规范钢铁企业的“红黄牌”制度。
4月24日,工信部发布公告称,共计29家钢企被剔除出了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名单(下称规范企业名单),另有40家钢企则有待整改。这意味着,上述企业被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出示了带有警示意味的“红牌”和“黄牌”。
此次亮出“红黄牌”,被工信部称为对规范企业名单的首次“清淤”。有分析认为,就目前而言,入围或被剔除出规范企业名单并未与财税等实质性的政策直接挂钩。但此次工信部对名单的动态调整,意味着与各部委的协调进一步加强,有助于钢铁“去产能”的推进。
进入规范名单不代表进了“保险箱”
记者了解到,工信部自2009年起便着手开展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对国内现有钢铁企业,按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条件进行梳理,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于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逐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迫其退出市场。这一方式契合了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思路,将政府管理工作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
自钢铁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启动以来,从2013年到2015年,工信部分三批公告了304家规范企业名单,使多年来“潜伏”的钢铁产能露出水面,最大限度消除行业管理盲区,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奠定了基础。
工信部相关人士表示,企业纳入规范管理范畴,进入规范名单不代表进了“保险箱”,不能成为“护身符”。
为此,工信部自2015年起启动了规范动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作用,通过利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执法监管成果并组织开展现场核实,对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规范条件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通过采取“红黄牌”的方式,实现规范企业名单的“有进有出”,督促企业按照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更好地持续实现规范生产经营,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工信部相关人士称,这次动态调整工作是企业进入规范名单以来的首次“清淤”行动,目的是通过向社会公告规范调整名单,对有关企业进行提醒和警示,督促企业整改到位,规范生产经营。
记者获悉,之前,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经企业自查、地方初审、专家核实,工信部对拟撤销的规范企业名单进行了网上公示,各有关企业和地方高度重视,采取不同形式对各自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经核实,个别企业的公示情况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为此,工信部在公示名单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最终确定了撤销的29家企业和需要整改的40家企业名单。
工信部相关人士称,撤销规范公告的29家企业情况各异,为避免有关方面误读,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公告中将撤销理由一并予以公告。
撤销理由主要有五类情形。一是响应国家去产能号召,主动拆除冶炼装备,退出钢铁行业的企业。二是违法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中频炉装备,虽然目前都已进行拆除,但其行为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为督促企业吸取教训,一律撤销此类企业规范名单。三是违法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虽然企业都已认识到错误,进行了整改,但为发挥警示作用,也一律撤销此类企业规范名单。四是停产1年及以上目前仍未复产,企业已陷入严重困境,无法保持规范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本条件,此类企业也撤销规范名单。五是未通过有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复核的,这其中大多是停产多年、生产经营不正常,列入去产能计划整体退出的企业。
强化事后监管 维护公平秩序
被撤销规范名单不代表这些企业不能进行钢铁生产经营,只表明这些企业与规范条件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除部分企业响应国家号召主动退出钢铁行业外,各地要将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对整改到位并能按照规范条件要求持续规范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自撤销公告之日起,12个月后可按程序重新提出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
对于需要整改的40家规范企业,为切实督促其吸取教训、整改到位,工信部对需整改内容也予以了公告。
主要有四类情形:一是环保执法监管责令整改的,存在的问题包括超标排污、无组织排放、应急减排措施不明确、未按要求停产减排等方面。二是安全执法监管责令整改的,存在的问题包括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要求,人员聚集场所等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等方面。三是存在落后设备的,个别企业还有烧结机落后设备仍未拆除到位。四是由于企业一段时间未正常生产,环保、安全等方面规范生产经营的基础不牢固,需进一步加强管理的。
工信部提醒,被列入规范整改名单的企业,要按照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到位;已整改落实到位的企业,要吸取教训,持续保持好规范经营。有关企业要积极主动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列入整改名单是对企业的提醒和警示,是“黄牌警告”,一旦企业1年内再出现被有关部门通报整改,将研究直接撤销其规范名单。
工信部相关人士表示,钢铁行业规范管理不是审批行为,是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开展钢铁行业规范动态调整,实现规范企业“有进有出”,目的就是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持续规范生产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据了解,下一步,工信部还将持续加大对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的动态调整频度,一经发现存在涉及撤销和整改类情形的企业,将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调整。
2015版规范条件规范了些啥
2015年5月25日,工信部发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实际上,2012年8月,工信部就已颁布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并据此开展了全国钢铁企业规范管理工作,分三批公告了符合《规范条件》的304家企业,涉及炼钢产能10.6亿吨,约占全国总产能的90%左右。
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信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从五方面进行细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产品质量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改为“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同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新增了“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内容。
工艺与装备方面:要求“建设、改造钢铁企业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普钢板带材生产线转炉公称容量≥120吨,电炉公称容量≥100吨;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转炉、电炉公称容量≥70吨”。同时,新增两化融合内容,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环境保护方面:与新《环境保护法》及现行标准对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中烧结球团焙烧设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原来的≤600毫克/立方米提高到≤200毫克/立方米(特殊保护措施地区为18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由原来的≤500毫克/立方米提高到≤300毫克/立方米,并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焦化工序≤122千克标煤(捣固焦≤127千克标煤)、烧结工序≤50千克标煤、高炉工序≤370千克标煤、转炉工序≤-25千克标煤、普钢电炉工序≤90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159千克标煤”;提高了现有钢铁企业工序能耗限值,其中烧结工序能耗由≤56千克标煤提高到≤55千克标煤,高炉工序能耗由≤446千克标煤提高到≤435千克标煤,转炉工序能耗由实现负能炼钢提高到≤-10千克标煤,并要求现有企业逐步达到新建、改造企业能耗标准。
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方面:进一步明确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由原来的“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明确要求“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同时,新增了“新建、改造企业的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的内容。□
中国矿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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