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制度平稳落地、统一执法标准、细化操作要求,海关总署同步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信用管理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范。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信用管理办法》在信用等级分类、认定标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作出优化调整,部分条款属创新性制度安排或原则性规定,需配套细化;同时,为减少政策调整对企业经营影响,亟需明确新旧办法衔接规则。《公告》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企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旨在为海关提供统一、可操作的执行依据,也便于企业准确理解并落实信用管理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细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信用信息公示是信用监管基础环节。《公告》进一步明确公示渠道、内容、期限及异议处理机制,并新增“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管理制度。
1. 公示渠道与不予公示情形: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及“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的,企业可提交材料申请不予公示,经审核后按规定处理。
2. 新增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管理:明确五类列入情形,包括未报送年度信用报告、海关无法取得联系且实地查找无果、注册信息不实拒不改正、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走逃(失联)等;区分情形设定移出规则——对未报年报、失联类情形,企业整改后自动移出;其余三类需企业主动申请、海关审核后移出;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上调,且不予受理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3. 统一公示期限与异议时限:失信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自列入之日起计算;海关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明确信用等级认定条件与管理措施暂停规则
1. 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明确走私、违反进出境管制、行贿等八类违法情节严重情形,作为直接认定依据,划清行为红线。
2. 信用等级认定特殊规则: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失信与严重失信情形的,按严重失信认定;分支机构分别注册的,信用等级独立认定;企业分立、合并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更的,沿用原信用等级;代码变更的,依新规重新认定。
3. 信用等级调整条件: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申请调整等级,须满足:完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并办结手续;认定期间无海关行政处罚,或处罚情形符合《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处于刑事立案或普通程序行政立案阶段;“信用中国”网站无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
4. 反复失信认定原则:失信或严重失信企业再次发生相关情形的,须在首次认定满一年(失信)或三年(严重失信)后方可再次认定;再次认定期间,不予受理信用等级调整及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5. 高级认证/认证企业便利措施暂停规则: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的,立案期间暂停全部便利措施;被海关行政立案调查的,可暂停便利措施(简易程序或快速办理案件除外);《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相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6. 中(终)止认证或复核规则: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的,中止认证或复核;被稽查、核查或行政立案调查的,可中止认证或复核;中止认证不计入认证时限;复核中止超90日的,终止复核。
7. AEO企业整改要求:申请整改的AEO企业,海关给予最长一年整改期;整改期间及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整改申请。
(三)统一信用管理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范电子送达与公告送达程序。
1. 电子送达:企业书面同意后,海关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以信息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企业须如实提供电子送达地址,并书面告知变更;提供虚假或不准确地址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 公告送达:无法其他方式送达的,可在海关门户网站或公示平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四)明确失信信息修复实操要求
1. 统一申请渠道:企业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实现跨平台办理。
2. 审核条件:须完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并办结相关手续;公示期内未被海关行政处罚,或处罚情形符合《信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处于刑事立案或普通程序行政立案阶段;“信用中国”网站无其他部门公示的严重失信信息。
3. 流程衔接优化:申请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即视同同步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申请,无需重复提交材料。
(五)做好新旧办法过渡衔接
坚持有利于企业原则,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1. 延续原有信用等级效力:按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已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信用等级继续有效;其他常规管理企业统一按“常规企业”实施管理。
2. 规范未办结业务处理:2026年4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作出决定的认证申请、复核及等级调整作业,原则上按旧规处理;新规更有利于企业的,从其规定。
3. “从旧兼从轻”过渡安排:统一移出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2026年4月1日前认定的失信企业依新规重新认定;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高级认证复核的,财务状况标准可选择适用新旧任一版本,择优执行。
4. 优化一般认证企业转认证流程:2021年11月1日前按海关总署令第237号认定为一般认证、且至2026年3月31日无等级调整记录的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申请信用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免于实地认证,直接认定为认证企业。
延伸阅读: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与AEO编码调整
海关总署2026年第35号公告公布《信用管理办法》配套法律文书共29份,覆盖信用异议、认证复核、等级认定、管理措施暂停与恢复、失信信息修复等全流程。文书分为两类:一是企业端申请类,如《信用异议申诉书》《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书》《信用管理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提升填报效率;二是海关执法类,如《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告知书》《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决定书》等,统一要素、规范程序,保障企业知情权与救济权。
为适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要求,提升AEO国际互认质量,AEO编码格式统一调整为“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确保编码唯一性、延续性与准确性,助力企业高效享受境外通关便利。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作者:关雯
编辑:孙伟如
校对:梅岭
审核:文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