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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贸企通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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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李强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即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一、适用范围与工作机制

明确外国措施违反国际法且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时,中国政府有权采取应对措施,并可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国家建立统一协调工作机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具体工作。

二、识别阻断与反制机制

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此类措施。设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对推动实施不当措施的外国组织和个人采取反制措施,并实施禁执令及相应法律责任。

三、服务保障体系

中国公民、组织因执行外国不当措施遭受权益侵害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指导,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协调作用,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纠纷处理等专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已经2026年3月27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 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经识别构成不当措施的,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第七条 中国政府依法采取外交外事、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推动实施不当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采取不予签发签证、查封财产、禁止交易等反制措施。

第九条 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申请暂停、变更或取消措施。

第十条 有关反制措施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反制对象进行相关活动的,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对涉嫌执行不当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检查,有关方应配合。

第十三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可对执行不当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执令,相关方应遵守。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个人执行不当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害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十七条 拒不执行反制措施或违反禁执令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涉及反腐败、数据安全等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农潇齐、郑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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