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美国缅因州计划提升塑料饮料容器的回收材料比例范围
美国缅因州环境保护部于2025年4月23日举行一次利益相关者会议,就《缅因州法规第38卷第1615节》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
此前,缅因州发布了一项与回收塑料相关的法案《缅因州法规第38卷第1615节》,该法案旨在通过分阶段提高塑料饮料容器中消费后回收材料(PCR)的比例,推动该州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以下为该法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案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缅因州内销售的塑料饮料容器必须含有至少25%的消费后回收材料。
●为进一步强化环保成效,自2031年1月1日起,缅因州要求塑料饮料容器中的消费后回收材料比例提高至30%。
该法案还对关键术语进行了清晰界定,以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并遵守新规:
●“塑料饮料容器”:指主要由塑料制成、不可重复灌装的饮料容器(不包括标签和瓶盖)。
●“消费后回收材料”:消费者使用后被用于回收、分拣并再加工的塑料,不包括工业或消费前废料。
●“押金发起人”:指针对塑料饮料容器(烈酒容器除外)发起或须发起押金制的制造商、分销商或其他有关方。
该法案规定塑料饮料容器的押金发起人(Initiator of deposits, IOD)和烈酒制造商每年向缅因州环保部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上一年度消费后再生塑料重量、非消费后再生塑料重量和消费后再生塑料在所有塑料中的百分比。押金发起人和烈酒制造商每年需要向缅因州环保部缴纳总额不超过500美金的注册管理费。
韩国环境部于2025年9月16日宣布,从2026年1月1日起,对特定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生产商实施强制性回收含量目标。
根据修订后的《资源回收法》执行令,每年灌装或生产5000吨以上无色PET瓶的水和非酒精饮料生产商必须确保其PET中至少有10%来自回收来源。回收PET的目标将逐步提高,到2030年,每年灌装或制造1000吨以上无色PET瓶的生产商将需要采购至少30%的回收PET含量。
由于PET瓶的需求和可用性,PET回收工艺已被广泛建立。然而,在回收中填充非食品材料、非食品接触级PET和其他类型的聚合物的PET可能会导致非故意添加物质(NIAS)的污染,这些物质有可能危害人类和环境健康。为了避免NIAS,环境部表示将对PET的收集、分类和回收过程进行认证。食品和药品安全部还将认证用作食品接触材料的PET材料的安全性。生产商只允许在无色PET瓶中使用经过认证的回收材料。
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25年7月24日公布了塑料饮料瓶、家用清洁容器和化妆品包装的设计要求,以根据《2022年塑料资源回收促进法》进行认证。该法建立了一个系统,为易于回收或塑料含量较低的塑料基产品提供认证。
从2026年1月24日开始,完全由PET制成的无色塑料饮料瓶,包括至少15%的可回收成分,将有资格获得认证。瓶子还必须有不含PVC的盖子和标签,标签在回收过程中必须易于移除。为了获得认证,公司需要将其产品提交给经济、贸易和工业部,满足所有设计标准,并向公众提供有关其产品的信息。
7. 乌克兰REACH化学物质预注册模板正式发布,预注册窗口期即将结束
乌克兰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部(MEPR)于2025年5月正式发布了乌克兰REACH化学物质的预注册模板。这进展标志着乌克兰REACH进入实操关键里程碑。
根据法规过渡性条款,制造商、进口商及授权代表(非乌克兰境内制造商)须对年投放量≥1 吨的化学物质(豁免物质除外)进行预注册,才可享受分阶段注册截止期政策。预注册窗口期为2025年1月26日至2026年1月26日。
为确保流程的统一和结构化,MEPR发布了基于Excel的标准化模板及填写指南,以此统一企业填写规则和提交方式。企业在预注册申报过程中需注意:
●文件需由企业授权代表(如董事)使用合格电子签名(QES)进行电子签署;
●提交材料包含完整表格、佐证文件及授权代表任命函(如适用);
与欧盟REACH类似,非乌克兰境内制造商可通过委任授权代表完成预注册及后续正式注册,但须随附授权证明。
尽管预注册模板的发布正式推动了乌克兰REACH的合规进程,但正式注册环节的挑战才刚刚开始,在相对极限的截止期政策下,许多核心问题仍悬而未决,比如:
鉴于乌克兰REACH正式注册的准备时间并不宽裕,尤其是首批高风险物质(CMR 1A/1B类及水生毒性急性/慢性1类物质)将于2026年1月26日,迎来首个正式注册截止期。
企业如何在配套程序不完善的情况下,确保正式注册的顺利进行,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如果不立刻行动,通过预注册加入联合体,未来将会更加寸步难行。
8. 沙特电动洗碗机产品将开始实施能效标准第二阶段要求
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SASO,Saudi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Quality Organization)于2025年9月发出通知提醒,电动洗碗机产品的最新能效标准电动洗碗机的新能效和水效标准SASO 3029:2023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要求。
根据最新SASO通知确认,自第一阶段结束(2025年12月31日)起,只有符合SASO 3029: 2023第二阶段最低能效标准(MEPS)要求的电动洗碗机产品(参考上方图表),方可通过SABER平台申请新的产品符合性证书(PCoC)。此外,所有不符合该要求的产品证书将被取消。
9. 沙特SFDA发布关于限制维生素A衍生物在化妆品中使用的通知
沙特食品药品管理局SFDA(Saudi Food & Drug Authority)于2025年8月向所有出口到沙特阿拉伯的化妆品制造商、进口商以及仓储管理方发布了一则通知,明确了对维生素A衍生物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限制。
根据SFDA最新要求,通知中所列出的三种维生素A衍生物将添加到化妆品的限用物质清单,限制其在身体乳和其他驻留型、冲洗型产品中的含量。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或制造违反该通知要求的产品。目前已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给予宽限期至2028年1月1日。
澳大利亚标准局(Standards Australia)与新西兰标准局(Standards New Zealand)于2025年6月17日联合发布了AS/NZS CISPR 15:2025,替代旧版AS/NZS CISPR 15:2011。新标准首次将紫外/红外辐射设备、广告标志灯、装饰照明及应急标志纳入强制管控范围,明确其射频骚扰(辐射与传导)的限值与测试方法,覆盖产品从设计到流通的全周期。
该标准与全球主流EMC框架接轨,但增设本土化要求:例如,LED驱动电源若输出电压超60Vdc,端子需强化绝缘;无线灯具需额外通过蓝牙/Wi-Fi频段合规性测试。澳大利亚通讯与媒体管理局(ACMA)同步调整风险分级,90%灯具被划为Level 2(中风险)及以上,需提供测试报告及责任供应商合规声明(SDoC)。
(1)安全认证挂钩:LED灯泡、可移动照明灯等Level 3高风险产品,强制要求SAA安全认证(依据AS/NZS 60598系列)+ EMC测试(CISPR 15)+ RCM注册。例如,分离式LED驱动电源需单独认证,且必须为SELV(安全特低电压)型。
(2)标签与追溯强化:RCM标志高度从≥3mm提升至≥5mm,且必须标注供应商代码(如N12345)。进口商需在EESS数据库登记产品,任何设计修改均需重新报备。
未合规产品将被拒绝入关。近两年常见拒证原因包括:元器件认证不符、缺失澳标差异文件、说明书未更新IP防护等级等。
该标准将于2026年1月1日强制实施,过渡期内允许旧版证书流通。ACMA计划联合新西兰频谱管理机构(RSM)启动市场抽检,重点排查广告灯箱与应急照明设备。
巴西市场监管机构于2025年8月宣布,将PE N8/11:2023标准的生效日期推迟至2026年1月2日,为智能家居设备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更充分的准备时间。该标准涵盖智能家居系统中的关键电气组件,包括电气安装中使用的电子开关、调光开关以及各类调光器等设备。
根据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相关法规,电气设备必须在电压不超过1千伏、额定电流不超过63安培的电气安装中安全使用,且不得对用户安全构成风险。
12. 越南发布终端设备电磁兼容新标准草案将于2026年实施
越南科学技术部(MST)于2025年10月6日正式发布了《终端设备及辅助设备电磁兼容国家技术法规草案》及符合性声明公告(QCVN)和实施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项新标准QCVN 86:2025/BKHCN等同于欧洲标准EN 301 489-52 V1.3.1(2024-11),专门针对蜂窝通信用户设备及辅助设备制定了电磁兼容性要求,将适用于2G、3G、4G、5G NR和LTE NB-IoT技术的终端设备,标志着越南在通信设备监管领域的重要更新。
EN 301 489-52标准规定了蜂窝通信用户设备(UE)的测试条件、性能评估和性能标准,涵盖GSM、LTE、NR等多种移动通信技术,确保这些设备符合欧盟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EU第3.1(b)条的基本要求。
新标准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平稳过渡,越南设置了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2G、3G和4G技术的设备可以选择适用旧版标准QCVN 86:2019/BTTTT或新版标准QCVN 86:2025/BKHCN进行符合性声明(SDoC)流程:而使用5G NR和LTE NB-IoT技术的设备则可选择QCVN 18:2022/BTTTT或新版标准QCVN 86:2025/BKHCN。此前,QCVN 86:2019/BTTTT于2020年7月1日生效,取代了QCVN 86:2015/BTTTT作为GSM终端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并取代QCVN 18:2014/BTTTT作为WCDMA和LTE终端的电磁兼容要求。从2027年1月1日起,所有上述设备必须按照QCVN 86:2025/BKHCN标准完成SDoC流程,不再接受旧版标准。
越南于2025年6月18日发布了78/2025/QH15号法令,修订《产品和商品质量法》(05/2007/QH12)。主要修订补充内容如下:
对产品和商品质量、质量管理、产品和商品风险等术语进行了清晰界定。例如,产品是生产过程的产出物,商品是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指产品和商品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特性总和。明确该法适用于在越南境内从事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产品和商品质量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l根据风险程度,将产品和商品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三类,并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如高风险产品和商品需由指定认证机构进行符合性认证。
l明确政府统一管理全国产品和商品质量,科技部是对政府负责的牵头管理部门,各部门、各级人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l界定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构成,包括标准、计量、符合性评估等领域的组织及相关政策规定,并明确其发展方向和要求,如基于数字技术建设、实现数据共享等。
l分别明确了生产者、进出口商、销售商在产品和商品质量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例如,生产者需保证产品质量、公开标准、记录相关文件;销售商需提供真实信息、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等。
l消费者享有获取真实信息、获得赔偿等权利,同时需正确使用产品、配合相关处理工作等。
l行业社会组织和参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拥有提出建议、参与监督、协助解决纠纷等权利,同时需履行宣传法律、配合管理等义务。
l对各环节的质量保证做出规定,如生产环节需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进出口产品需符合相关标准,市场流通产品需正确标识等。
l明确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商品需符合质量要求,平台运营者需履行审核、处理投诉等职责。
l规定了对产品和商品质量检验的范围,包括生产、进出口、市场流通等环节,检验方式可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鼓励运用数字技术。
l明确了各级检验机构的职责,要求它们相互协作、共享数据,确保检验工作高效、统一。
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第三方调解、诉讼等。明确生产者、进出口商、销售商在产品和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以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对违反质量相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需公开违法信息。
该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对于在法律生效前已进行相关认证、备案等活动的,按原有期限执行;未完成的,按修改前的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