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丨这些法规标准即将实施▼
1. 欧盟更新RoHS指令中镉的豁免条款
具体更新如下:

2. 欧盟新海关预入境安全保障系统引入货物进入海关新要求
据悉,ICS2是一个新的欧盟海关货物预报信息系统,通过改进数据驱动型海关安全流程,适应全球商业模式,以促进贸易自由流动。这个系统将在所有要进入欧盟的货物抵达之前,收集相关数据。欧盟海关当局将使用这一系统,以加强对欧盟公民和境内市场的保护,抵御安全威胁。
3. 美国印第安纳州规定了消防装备中的PFAS

4. 美国修订《家用炉风机测试程序》
5. 新加坡CPSO发布中风险管控产品安全标准更新通告
CPSR将33类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燃气产品及附件产品被列为受控对象。受控对象须按指定的安全标准进行测试和认证,与CPSO完成注册,并且加贴安全标志后方可在新加坡上市销售。
CPSO通告,为了根据CPSR进行测试和认证注册,中风险管控产品(共23类)所需的安全标准将进行更新,最新版详见通告附录A。
自强制之日起,中风险管控产品将不再接受旧版标准的型式测试报告申请新证或续证,详情可参阅通告中附录B情形说明。同时需注意的是,新申请或续期申请都只接受完整测试报告(而非补充测试报告)。




附录B:情形说明

6. 阿曼能效实施计划将于6月8日进入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将于2024年6月8日开始。该阶段要求所有适用产品必须遵守能效标签要求。虽然加贴能效标签在第二阶段是可选的,但阿曼强烈建议第二阶段就加贴能效标签,以确保过渡顺利和高效。
需要采取的行动:
●在能效注册Hazm平台升级后,需要在四周内更新平台上的所有产品的注册信息。
●停止人工签发注册函,并使用Hazm平台生成所有能效标签。
●为第三阶段的强制要求做好准备,确保完全合规。
7. 乌克兰化学安全和化学品管理相关新法规即将生效
第一节:规定化学品安全和化学产品管理法规的范围,豁免活性药物成分、杀菌剂、化妆品、消毒剂、医药产品、含尼古丁产品、杀虫剂和农用化学品以及烟草产品。规定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了企业实体的义务。
第二节:规定了政府机构的权力: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创建和管理程序;使乌克兰关于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立法与欧盟立法相适应;关于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物质和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汞公约。
第三节: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纳入国家法律,要求每年对生产、进口10吨或以上的物质进行化学物质安全评估(程序由乌克兰内阁制定)。
第四节:根据法律中的危险等级对化学产品进行分类,定义危险化学品包装或其他容器的标签信息要求,定义化学产品包装的一般安全要求,详细说明物质识别标准。
第五节:确保化学安全领域的许可制度。
第六节:确定国家市场监督机构的权力。
第七节:确保化学品安全领域的规划制定区域和国家一级化学品安全管理计划。
8. 乌克兰CLP法规即将生效
乌克兰CLP法规主要规定包括:
●建立包含危害分类、标签元素等的国家化学品清单,危险化学品(含危害分类、警示词、标签元素等)则需登记在册。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分类标准与GHS第9修订版一致。
●为了对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分类,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和其他市场经营者需要从可靠的来源收集关于化学品危险特性的所有可用信息,评估其有效性,并依此进行全面的危险分类。
●对于被分类为危险的化学品,经营者在将其投放市场前必须确保这些化学品采用适当的包装,并附上相应的危险信息标签。
9. 韩国修订广播电视和电信设备合格评定公告
(1)修订理由:
以再出口为目的进口的设备可不办理免验确认手续。完善判定信息提供和分类制度,明确是否属于合格评定对象。
(2)主要内容:
放宽合格评定豁免设备的豁免确认程序(第19条第4项--新的第5款):- 对为再出口目的而进口到韩国的设备免于合格评定,并改进免于进口要求,无需确认程序
提高合格评定设备控制产品清单的清晰度(附录1第11条的修订):- 提供判断信息,重组分类系统(在子类别中添加受控产品的详细说明,重组设备代码),对于不明确的合格评定对象设备,加强电磁兼容性领域设备的明确判断。
(3)过渡期措施:
a) 本公告施行时,已依先前规定完成合格判定的设备,仍依先前规定执行。
b) 本公告施行时收到及正在申请中的设备仍可照先前的规定执行。
10. 印度将对自行车和人力车用轮胎和内胎实施强制性认证

此外,该法令草案还规定,该法令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印度国内生产用于出口的货物或物品;属于《微小中型企业发展法(2006)》中界定的微型企业,自该法令发布之日起12个月后对其生效;属于法令界定的小型企业,自法令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对其生效。
(以上信息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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