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口罩分类
欧盟口罩主要包括个人呼吸防护口罩和医用口罩两种,受不同法规监管。
1.个人防护口罩:欧盟标准是EN149,按照标准将口罩分为FFP1/FFP2和FFP3三个类别。所有出口欧盟的口罩必须获得CE认证证书。
2.医用口罩:欧盟标准是EN14683。据海关信息,产品在欧盟销售需要出具欧盟自由销售证书 Free Sale Certificate,有了CE标志并进行了相关指令中要求的欧盟注册后,中国的制造商出口欧盟不需要自由销售证书。

2016年3月9日,欧盟通过了个人防护装备(PPE)法规(EU) 2016/425,并发表于欧盟官方公报上。该法规撤销并替代了PPE指令89/686/EEC,于2018年4月21日正式实施,并指出2019年4月21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EU)2016/425中所有的要求,所有出口欧盟的呼吸防护口罩必须在新法规的要求下获得CE认证证书。
2017年5月25日,欧盟针对医疗器械的新法规(EU) 2017/745(MDR)生效,用以取代MMD指令,但有三年的过渡期。在2020年5月25日之前,公告机构根据MMD指令颁发的证书是有效的。依据MDR指令,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中的Ⅰ类(低分险)产品,需要加贴CE标志。
相关法规下载地址:https://eur-lex.europa.eu/homepage.html?locale=en
02
口罩法规标准及出口介绍




03
防护服相关法规
出口欧盟的防护服需参照《个人防护装备(PPE)法规》(EU)2016/425,根据法规第8条,制造商需要:
1.确保其产品符合法规附件II列出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
2. 撰写法规附件III所述的技术文件;
3. 进行适用的合规评估程序;
4. 撰写欧盟合规声明;
5. 按照法规在产品贴附CE标记;
6.在个人保护装备标明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地址等;
7.确保个人保护装备附有类型、批次或序列编号,以便识别;
8. 撰写使用说明,与个人防护装备一并提供。说明书必须包含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以及可以连接到欧盟合规声明的互联网址。若欧盟合规声明是随个人防护装备附上,说明书则无需包含互联网址。
9.个人防护装备投放市场后10年内,制造商必须保存其技术文件及欧盟合规声明。
04
防护服法规标准及出口介绍





05
参考网址及链接
·CE认证的第三方公告机构名单: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
es/nando/index.cfm?fuseaction=notifiedbody.main
·欧盟法律法规下载:
https://eur-lex.europa.eu/homepage.html?locale=en
·欧盟标准下载:
www.cen.eu/cen/pages/default.aspx
·欧盟个人防护装备法规(EU)2016/425协调标准查询:
https://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european-standards/harmonised-standards/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_en
·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协调标准查询:
https://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european-standards/harmonised-standards/medical-devices_en
·欧盟公告机构查询网址: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fuseaction=notifiedbody.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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