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为大家分享了《企业名称的涵义》和《名称的构成形式与企业名称的限制》,最后再为大家讲一下《企业名称的法规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对我国行政区划进行了明确划分。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对于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不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犯驰名商标、侵犯同行业企业名称权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三、行业或经营特点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企业在组织形式的称谓上为多样化,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
(一)公司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
(二)一般企业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称谓纷繁多样,如"中心"、"店"、"场"、"城"等等。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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