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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毕业资格的2016届普高应届毕业生
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1、毕业生6月1日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暂缓就业申请表》,各系审核批准后在6月5日前把毕业生的《暂缓就业申请表》统一报送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
2、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务必于6月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到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签署《暂缓就业协议书》,否则申请无效。
3、在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送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前,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可填写《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并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学院可在就业系统报批办理派遣手续,申请打印报到证;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送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后,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由学生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中相关条款办理。
4、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应持由省就业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派遣、调档等相关手续。
5、省就业指导中心和学院未委托任何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业务,各毕业生要注意鉴别,避免上当受骗。
6、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其档案由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如该生是预备党员,请不要把预备党员材料放进档案袋内),党团关系保留在学校,户口保留在原所在地。
7、《暂缓就业申请表》及《取消暂缓就业申请表》均可在学院就业网下载。
暂缓就业工作关系到应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毕业生按需办理、按时办理,逾期无法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