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催收绝不是将债务人逼向绝境

催收绝不是将债务人逼向绝境 励元电子
2019-06-16
0
导读:2019年4月,《首都师范大学学报》发表题为《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机遇、挑战及其治理》,湘潭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


2019年4月,《首都师范大学学报》发表题为《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机遇、挑战及其治理》,湘潭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主任谭曼,湘潭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段明,文章重点探讨了中国当下催收行业的乱象及治理对策,作者建议借鉴美国等国家成熟的债务催收行业治理经验,推动行业专门立法、设立行业协会、明确行政监管机构、加强金融机构监管等方面入手,对中国债务催收行业进行系统性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第一作者谭曼为中国最大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湖南永雄资产管理集团成立于2014年4月(其前身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1月),服务网络遍及国内50个主要城市,在职员工达1.2万人,月承接业务量近500亿元湖南永雄去年宣布启动上市计划,争取2019至迟2020年成功上市。

 

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机遇、挑战及其治理

 

作者:谭曼   段明

 

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不善、消费者理财能力不足、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因素,消费者逾期不还贷款等债务违约现象日益增多,导致金融机构以不良贷款为主的不良资产规模持续扩张。与此同时,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困窘下,呈现出诸多发展乱象,亟需加强治理。有鉴于此,本文拟主要从对债务催收行业的生成之路、发展困境及其治理之策展开研究,以期为促进债务催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些许有益建议。

 

一、机遇: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勃兴之路

 

(一)消费信贷无序扩张导致不良贷款规模增长

 

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在刺激国内消费需求和增强经济发展内劲的同时,也使不少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和理财能力的消费者在充满诱惑的消费海洋中迷失自己,进而使自己陷入“过度负债”的危机。然而,若将消费信贷市场的无序扩张仅仅归因于消费者非理性信贷消费,自然有失偏颇。因为,金融机构的无序竞争及法律规制的滞后亦是引发消费信贷市场无序扩张及金融行业不良贷款规模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

 

正如大卫·格雷伯所言,“实际上,‘欠债还钱’这个观点的神奇之处就在于,即使根据标准的经济学理论,它也是不正确的。债权人理应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如果不论多么愚蠢的贷款都能获得偿还——例如不存在破产法,那么结果将是毁灭性的:还有什么理由阻止债权人借出愚蠢的贷款呢?”


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在授信方面的把控不严,也是不良贷款规模扩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消费信贷市场的无序扩张使得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不断增加,进而形成巨大的债务催收市场。以信用卡为例,截止2018年第二季度末,中国信用卡发卡数量共计6.38亿张,环比增长4.17%,人均持有信用卡0.46张,其中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56.67亿元,环比增长6.35%。具体数据可以参照表1:

 

信用卡领域的不良欠款只是消费信贷领域不良资产的冰山一角。消费金融、P2P网贷、现金贷、车贷等新型消费信贷债务也在迅速累积。

 

根据相关机构的统计,未来的不良消费贷款规模将扩张至3万亿之多。面对如此巨大的不良消费贷款规模,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和持牌机构仅凭自身的催收资源,必然无法消化如此之大的不良贷款规模,债务催收市场也就应运而生,且将随着不良贷款规模的增加而不断扩大。

 

(二)小额信贷债务难以通过大量诉讼解决

 

目前,金融机构一般将不良贷款委托外部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进行催收,其主要动机有几点,首先,委外催收能够有效降低机构人事和作业成本。其次,委外催收能够有效维护金融机构声誉及降低金融机构自身营运风险。催收是一种对抗性很强的活动,在当前消费者保护受到重视的情况之下,债权人与债务人“针锋相对”的沟通往往容易引发双方之间直接或间接的冲突,这使得债权人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的影响。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诉讼救济的失灵是金融机构选择委外催收的又一重要原因。实践中,大部分的法院对于信用卡债务方面起诉是置之不理,这已经成为信用卡债务领域的潜规则。


其次,即便这些小额的信贷债务通过了立案并进入审判环节,繁琐复杂的程序设置以及债务人故意拖延,都会使金融机构实现债权成为高之又高,得不偿失。


最后便是令人惶恐的执行环节,有些债务人往往会想方设法转移和隐瞒个人财产,乱用程序异议权,躲避司法执行,从而又使诉讼救济的成本大大增高;有些债务人因不满诉讼结果干脆“破罐子破摔”,甚至引发“跑路潮”,造成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熟人社会的瓦解和崩溃,或选择“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造成欠多家机构的贷款未还,甚至走上“骗贷”“欺诈”“偷窃”等犯罪道路,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甚至影响社会和谐。

 

面对诉讼救济的失灵,金融机构无奈只能寻求更为快捷有效、成本更低的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这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而言也无可厚非。

 

二、不良贷款高达1.5万亿

 

中国消费信贷不良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张,客观上导致了债务催收行业的迅速崛起,并已经成为金融产业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相对于债务催收行业的极速发展,而相应的法律规制和政策监管却显得颇为滞后,由此导致了债务催收行业陷入了“野蛮式”无序生长的发展困境,并使其成为极具社会争议的行业之一。

 

(一)不当催收对社会秩序影响更恶劣

 


在实践中,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债务催收行为的异化和失范。

 

一方面,对于恶意不还欠款的债务人,只要对其造成的心理压力或恐惧越大,催收的效果也就越明显,为达到敦促债务人还款的目的,催收人员势必对债务人施加相当的压力;另一方面,委外催收的获利来源与其绩效密切相关,而金融机构也是通过定期评比各委外催收机构的催收绩效,以此作为继续委托的重要依据,自然也让受委托的催收机构承受来自金融机构的压力,而更倾向于采取游走于法律边缘的不当催收作为。

 

这些试图对债务人形成生理上或心理上压力的催收行为,又可以划分为不法催收和不当催收两类,前者大多是使用暴力、胁迫、恐吓、妨害名誉或侵害隐私权等方式进行,不但造成债务人的心理压力,有时甚至演变成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不法催收案件中经常可见债务催收人员将债务人强行带至他处,或施以凌虐,迫使债务人家属筹措款项偿还欠款;或者不法恐吓债务人或其家属,如寄发恐吓信件威胁对其子女不利,或至债务人之住居处所、工作场所,喷洒油漆或于墙壁涂鸦、悬挂布条等散布欠债消息,欲对债务人施压,迫使债务人还款,这些行为都已经涉及违法。

 

不过,对于社会秩序影响更为强烈的可能还是属于游走于法律边缘、灰色地带的不当催收。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的主要差异在于,前者目前已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而后者则多属于行政机关的管制范围,至于是否属于“不法”亦或“不当”,往往需要就具体的个案,分别考察。常见的不当催收行为,如骚扰债务人催收,催收员通过不间断的电话轰炸、向债务人的家属和邻居散步债务信息;言语中透露子女的就读学校、配偶的工作地点,甚至跟踪尾随债务人等。

 

以上催收行为均是债务催收行为异化的实际表现,而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债务人的基本权益,也已经造成一般民众的恐慌与关切,从而对金融机构的形象与声誉以及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打击。

 

(二)不良贷款1.5万亿,催收人员高达30万

 

当前,因我国经济逐渐步入深刻调整“三期叠加”的新常态,同时进入去杠杆、去产能、去库存的困难期,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从2012年末的0.87%上升至2016年第四季度末的1.74%,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5万亿元。如此巨量规模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为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从事债务催收的法人单位数量已有4000家,专门从事债务催收的工作人员也有近30万人左右。

 

与此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缺乏债务催收行业的准入标准、催收人员从业资格、催收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导致整个债务催收行业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竞争混乱。部分债务催收机构甚至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不惜采取违法手段来提高催收效率。由于法律规制和行政监管的缺位,使得债务催收行业中的“害群之马”不断壮大,甚至有“劣币驱逐良币”的趋势。

 

其实,从法律角度而言,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与债务催收机构之间本质上是委托代理的行为。因此,作为委托人的金融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因催收机构不法催收或不当催收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另一方面,倘若催收机构以不法或不当的手段,对于债务人造成身体、自由或财产上的损失,亦必须担负起相关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与债务催收行业的迅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针对该领域的专门法律规制几乎没有。因此,针对债务催收行业中不法与不当催收行为,只能依靠现有的《刑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加以规范。

 

三、借鉴:美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治理之策

 

根据2016年美国国际信用催收协会发布的《美国债务催收行业对国民经济影响的年度报告》可知,截止2016年第三季度,美国已经产生12.07万亿美元的消费信贷债务,其中6720亿美元属于已经逾期的消费信贷债务。另据2015年发布的《美国债务催收行业对国民经济影响的年度报告》,2014年美国的债务催收行业规模已达560亿美元。其中共有5000余家债务催收机构,专门从事债务催收行业的从业者约13万余人,佣金高达112亿美元,而债权人则收回了近460亿美元的债务。

 

美国联邦政府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催收行业的公平竞争,于1977年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债务催收领域的专门立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此外,美国早在1939年美国即成立了债务催收行业的自律自治组织——美国国际信用催收协会。美国联邦立法明确规定了债务催收行业的两个行政监管立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两个机构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债务人)的权益。


完善的催收人员从业培训体系也是美国债务催收行业成熟的标志之一。培训时间方面,通过美国债务催收机构会在从业人员入行之初提供不少于100小时的从业培训,并会定期开展职业再教育。

 

四、加快立法,解决多头监管问题

 

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证明,债务催收行业并非无法驯服的“野兽”。如果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中国债务催收行业亦能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制定债务催收行业的专门法律

 

债务催收行业之所以乱象丛生,归根结底是因为债务催收行业法律法规的短缺。针对这一现状,当务之急便是加快推动我国债务催收行业的专门立法。

 

在立法目的方面,应尽量站在债权人权益维护的需要和债务人免受不正当催收及不合理压力、催收机构及催收员应当享有的正当执业权利及第三人免受不当骚扰等权益方面,

 

立法规划方面,建议我国催收行业立法分两步走,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再上升为一般法律,从而推动“催收法”顶层设计。

 

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吸收借鉴美国“催收行为规范”及日本“催收行业规范”的立法模式,将“行业规范”与“行为规范”模式集于我国债务催收法律之中。

 

立法内容方面,应就债务催收行业的催收主体、催收客体、权利义务、行为规范、行业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尤其需要在立法之中明确债务催收机构在获取债务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与限度,这是债务催收行业目前面临的最大的执业困境。

 

(二)设立行业管理协会促进行业自治

 

在推进行业自治自律方面,国内已有相应的行业组织进行了多次尝试。2017年3月,国内20余家知名债务催收机构在北京拟成立“中国消费信贷催收行业协会”并讨论通过了《中国消费信贷催收机构行业自律公约》。遗憾的是,该行业协会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得以成立,该公约也不了了之。


同年7月,国内另外一批知名债务催收机构也共同宣告成立了“不良资产催收外包产业联盟”并制定了《催收行业自律公约》,可最终收效平平。及至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成为目前债务催收行业第一部正式意义上的债务催收自律公约。

 

(三)解决多头监管、监管不足问题

 

行政监管机构不明是导致债务催收行业无序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国家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监管机构,因而形成监管不足和多头监管的不良局面。鉴于债务催收较多涉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及各省分行设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或者明确各级金融监管局为监管部门

 

(五)委托机构应发挥监督管理功能

 

在现实中,金融机构在债务催收过程中更多的只是扮演“甩手掌柜”的角色,疏于对债务催收机构催收作业的监管。因此,促进债务催收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功能。

 

五、结语

 

突破债务催收行业“污名化”困境,实现其“阳光化”发展,关键还是需要债务催收机构能够加强自律监管,以协助经济上暂时限于困境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为终极关怀。债务催收的目的并不在于将债务人逼向绝境,使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凭空解决问题,而是要让过度负债的债务人重拾信心,寻求“经济重生”进而还清债务。

 

债务催收机构的功能也不应仅仅定位于催收,其还能作为调解人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制定还款计划,甚至可以对债务人进行相应心理疏导、辅助就业,真正实现“以债务人为本”。

 

当然,对于那些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而言,法律决不能手软,应当对其施以严厉的信用惩戒。最后,债务催收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心态的改变,只有正确认识债务催收行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阳光发展。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励元电子
励元电子是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多元化发展集团公司,其业务以互联网金融,高新技术投资,大宗商品贸易为主,涉足网贷平台,交易平台,手机刷卡器和移动pos机第三方支付设备等,并自有报关和大宗商品进出口公司.致力于铸就移动金融领域和信息产业的创新公司。
内容 392
粉丝 0
励元电子 励元电子是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多元化发展集团公司,其业务以互联网金融,高新技术投资,大宗商品贸易为主,涉足网贷平台,交易平台,手机刷卡器和移动pos机第三方支付设备等,并自有报关和大宗商品进出口公司.致力于铸就移动金融领域和信息产业的创新公司。
总阅读401
粉丝0
内容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