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从2014年3月27日开始,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稳妥扎实有序地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在“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的同时,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不变;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计划生育管理政策衔接问题
1、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省条例》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对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省条例》的规定处理。
3、“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4、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胎。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独生子女身份界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单独两孩”再生育的申请和审批
按照《省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胎的法定程序:先向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怀孕。
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单独”夫妇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村/居委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分别交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地村/居委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委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后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送交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4、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