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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夯实人民防线基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学习材料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夯实人民防线基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学习材料 中船黄埔文冲
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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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夯实人民防线基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学习材料 2015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

2015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4月15日是首个法定“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在这个值得纪念的特殊日子,现选取典型案例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关条例进行学习。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

傅某原是某军工企业的副总工程师,在与同单位工作的妻子一起离职离岗时,擅自带走50多张计算机软件、一块大容量硬盘和大量涉及草稿、记录、图纸、涉及军事机密项目30余项。

在法庭上,傅某夫妇以“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自辩,检方严正指出:“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不是结果犯罪。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具备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条件,有了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就能定罪量刑。”傅某夫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

案例二:被骗做间谍可自首“补过”

廖某某,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好友”,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某地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某地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观看了广东卫视播出的专题篇“警惕间谍”及相关报道后,主动拨打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关条款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叶兆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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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是中国船舶集团旗下大型骨干造船企业和国家核心军工生产企业,是国内军用舰船、公务船、支线集装箱船、挖泥船和海洋工程的主要建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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