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4月15日是首个法定“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在这个值得纪念的特殊日子,现选取典型案例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关条例进行学习。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
傅某原是某军工企业的副总工程师,在与同单位工作的妻子一起离职离岗时,擅自带走50多张计算机软件、一块大容量硬盘和大量涉及草稿、记录、图纸、涉及军事机密项目30余项。
在法庭上,傅某夫妇以“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自辩,检方严正指出:“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不是结果犯罪。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具备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条件,有了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就能定罪量刑。”傅某夫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
案例二:被骗做间谍可自首“补过”
廖某某,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好友”,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某地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某地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观看了广东卫视播出的专题篇“警惕间谍”及相关报道后,主动拨打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关条款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叶兆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