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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FM有声阅读 双十一过去了 双十二你准备好了吗?

【宪法日】FM有声阅读 双十一过去了 双十二你准备好了吗? 中船黄埔文冲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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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双十二踩雷也不怕

12.4国家宪法日系列活动

网购“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刚刚送走了双“11”,马上就要进入各种电商平台所谓的双12购物节了。不知道大家伙儿,是已经将自己心仪的产品收入了囊中?还是准备入手了呢?可万一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或者收到不满意的商品时该怎么办呢?“7天无理由退换货”显然会成为大家的首选。



{  今日话题  }

关于网购“7天无理由退换货”维权的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9日,邓先生通过淘宝网向某公司经营的手机店铺以940元的价格购买三星手机一台。根据淘宝网的记载,该商品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1月10日,也就是下单后的第二天,邓先生就收到了快递。当天,邓先生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就将手机送到了三星电子服务中心授权的广州市某通讯公司进行检测,确认该手机存在不读卡及不能照相等问题。


1月15日,邓先生通过快递将手机以及手机检测单就一并寄给了商家,邮费22元由商家支付。商家收到手机后,于1月17日通过快递向邓先生邮寄了新的手机。


1月18日,邓先生收到了新的手机。但是这时候,邓先生突然就不想要这手机了,他想要求商家按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退货。经过双方的协商,商家在1月22日同意退款。于是邓先生在商家同意退款后的第四天,也就是1月25日将手机寄给了商家,这次的邮费22元呢,是由邓先生支付。结果商家反悔了,拒绝接收,也拒绝退款。


邓先生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940元、邮费22元及利息。诉讼中,邓先生确认商家更换的新手机没有质量问题。


争议焦点

邓先生第二次向商家退还手机是否已超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邓先生的诉讼请求。



邓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邓先生与商家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当向邓先生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因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邓先生有权要求更换手机,第一次更换手机并非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款。邓先生在1月18日这一天,收到了商家更换后的新手机,要求商家根据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承诺退货,是邓先生依照约定行使权利的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响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广州中院认为,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起始日期,应是从邓先生收到新手机当天,即1月18日开始计算。


因此,广州中院支持了邓先生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同时,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邓先生要求商家向其支付运费2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关于适用网购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包括7天期限的起算点以及适用该条款有无次数限制的问题,二审主审法官马莉有话说。


她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淘宝网对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定义,7天无理由退换货中“7天”的起算点是消费者收到货物之日。但该规则应该有一个隐含前提,那就是消费者收到了质量合格的商品。理由有三个:

首先,从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设置目的来看,该条款是为了使网络购物时难以接触商品实物的消费者能在收货后7天内充分了解其所购商品进而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如果消费者收到的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那就无法了解这商品的完好适用状态,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设置目的将落空。

其次,从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性质而言,是法律及合同赋予消费者的反悔权,强调的是消费者对其购买商品的主观意愿,而非商品的客观状态,即7天无理由退换货应是消费者在经营者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余所享有的自主选择权,而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正是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再次,当经营者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消费者享有要求更换、退货的法定权利,并不受7天的期间限制,该权利与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属于不同性质。


所以说,只有在消费者已经收到质量合格的商品的前提下,才应该起算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所以本案中7天的期间应该从邓先生第二次收到商品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时,不应该对退换货次数作出额外限制,也就是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收到合格商品后7天内是可以多次主张更换或退货。



节目的最后,引用马莉法官的话:消费者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切记不能忍气吞声,放任不管,要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依法维权才能对不良商家形成威慑力,才能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END

录音:梁婷婷

编辑:常晓宁

音频制作:黎南方

素材来源:“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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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黄埔文冲
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是中国船舶集团旗下大型骨干造船企业和国家核心军工生产企业,是国内军用舰船、公务船、支线集装箱船、挖泥船和海洋工程的主要建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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