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随着我们国家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出发,不断加大对我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量间谍案件充分说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策反发展我境内人员、刺探、窃取收买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对我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作为军工企业员工,长期以来是境外间谍组织策反的重点对象,需强化对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认知,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建立牢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在4月15日第二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摘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公司相关规定,供大家学习。
权利
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1.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对协助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奖励。
义务
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2.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
3.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案例学习
案例一、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
傅某原是某军工企业的副总工程师,在与同单位工作的妻子一起离职离岗时,擅自带走50多张计算机软件、一块大容量硬盘和大量涉及草稿、记录、图纸、涉及军事机密项目30余项。
在法庭上,傅某夫妇以“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自辨,检方严正指出:“泄密是一种行为犯罪,不是结果犯罪。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具备了泄露国家秘密的条件,有了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就能定罪量刑。”傅某夫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
案例二、被骗做间谍可自首“补过”
廖某某,2014年11月,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嫌疑人“JANNY”通过求职群与廖某某搭讪并加为“好友”,称可以介绍工作,主要是拍摄某地军港停泊的军舰舷号。廖某某按对方指令到某地军港附近拍摄并报送了相关照片,获利1000元。2014年11月7日,廖某某在观看了广东卫视播出的专题篇“警惕间谍”及相关报道后,主动拨打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报警电话,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网上勾联策反自毁前途
2014年8月11日,公司配合市国安部门成功抓获被境外间谍组织勾联策反的涉案人员陈某淋。陈某淋在学校期间,被台湾间谍情报机关网上勾联策反,按其指令,收集长洲岛周边军队与军工企业照片信息。进入公司实习之后,利用工作之便,收集了部分公司的厂报等内部资料,并在码头对岸拍摄军品照片,提供给境外情报机关,收取间谍经费1万多元。2015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决陈某淋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案例四、兼职走上犯罪路
2014年4月,张某用手机聊天时收到了一个陌生人的交友申请,对方自称是境外杂志社编辑,想要聘请张某兼职为军事舰船专栏提供“辽宁舰”照片。受“兼职”的优厚报酬吸引,张某开始为对方工作。而这名“编辑”实际上是国家安全机关早已关注的境外间谍人员。在这名境外间谍人员的指使下,张某多次进入敏感区域,拍摄大量军事目标照片传到境外,先后向对方提供“辽宁舰”照片500多张,对国家军事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2014年8月,张某被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抓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举报有功给予奖励
2003年,根据群众举报,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将正在公司附近江面观察、拍摄我在建的新型军舰的童某现场抓获。据童某交代,1992年其被境外间谍组织策反后,按照该间谍组织的指令,多次到广州、湛江等地观察、拍摄我军事目标。然后,将观察到的情况绘制成图案资料,通过电话、传真等港式报告给该间谍组织,从中获取了大量的间谍活动经费。最终,童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本案举报人对协助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广州市国家安全局给予10000元的奖励。
公司相关规定
(1)未经许可,不得对公司军品、码头、厂房等私自拍摄;
(2)不得与工作无关人员通过微信、QQ等方式谈论、传播公司军品生产信息或上传至互联网;
(3)登在建军品生产作业,严禁携带手机;
(4)保持高度警惕,发现收集公司内部报刊、杂志或生产相关信息,或对公司码头、在建船舶拍照等,请及时报告公司国安联络办,联系电话:82096452。
奖励办法
公司设立国家安全工作专项奖励基金,凡提供可疑情况和线索,经查证有价值的;发现并主动举报收集公司军品生产信息的可疑人员,情况属实的;视情节给予200~1000元专项奖励。
公司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办公室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