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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PPP实务 |案例 三:惠州某县客运站BOT项目

华瑞兴PPP实务 |案例 三:惠州某县客运站BOT项目 华瑞兴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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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规定:“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

案例 三:惠州某县客运站BOT项目

(一)项目介绍


1、项目名称:惠州xx中心客运站项目。

2、项目实施机构:

由县交通局下属公交运营公司与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组成的项目公司。

3、项目建设内容及方式:

建设内容包括一级汽车客运站,汽车综合性能检车站,一类汽车维修厂。

4、项目资金:

(1)项目总投资为10000万元。其中,土地已被社会资本方3000万摘牌;

(2)政府想申请上级政府2000万元补助,用于该项目的政府资本金,但是上级政府不允许县政府完全用2000万补助去做,除了补助外县政府还要拿出别的资源作为资本入股项目公司,但是县政府并不想拿当地财政资金去入股。

要求:请设计出一个PPP的合作架构,交易结构及运行模式的思路。

(二)建议运作架构


(三)法律分析


根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规定:“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律师建议:项目采用BOT模式,由于地方政府不想用当地财政资金入股,政府可不参股,只提供特许经营权、社会资本方关于使用者付费的收益权。由社会资本方出资、出地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上级政府拨付的2000万补贴以解决资本方收费不足以覆盖项目投资成本。补贴可以是前补贴,也可以是后补贴。前补贴又称建设补偿(SBOT),即政府给予项目的一次性建设补偿;后补贴又称运营补偿(BSOT),即项目建成后政府给予的运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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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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