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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文章】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华瑞兴文章】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华瑞兴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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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日趋完备。随着实践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招投标市场存在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突出问题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一是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12月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一)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二)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三)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四)提高招投标效率。(五)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六)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七)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八)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

PPP工程建设招标将有新规

相较现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这些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此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选择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招标。

整治低价中标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另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再标明排序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异议与投诉处理新增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新增规定,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中,下列异议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提出:(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提出;(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对前款第(一)、(三)项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前款第(二)项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征求意见稿》的新增、修改条款对比表格如下:

 

编辑/李田宇

校对/谢文涵

审核/李斐  

签发/魏济民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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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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