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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文章】项目资本金是否需要一次性到位

【华瑞兴文章】项目资本金是否需要一次性到位 华瑞兴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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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李田宇一、背景介绍某县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谈判过程中,因对合同核心条款内容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

作者:李田宇

一、背景介绍

某县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谈判过程中,因对合同核心条款内容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导致项目实施进度受到影响。其中,项目资本金的相关条款即属于拟谈判内容之一。在团队讨论过程中,对项目资本金的缴纳方式出现的争议,存在两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项目资本金需要一次性出资到位,降低项目风险,切实推进项目实施另一种观点认为项目资本金可以根据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二、政策法规

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相关内容,最早起始于国务院于1996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9635号文)。在国发〔199635号文中提到,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项目资本金的缴纳方式相关规定在国发〔199635号文也具体规定。根据国发〔199635号文中第七条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由于项目资本金缴纳比例往往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因此对于项目投资人而言,一次性缴纳项目资本金往往具有较大难度。如果强制要求所有投资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在认缴后的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到位,那么势必会打击资金实力较弱的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扩大投资和促进建设因此,在国发〔199635号文中并未一刀切规定项目投资人必须一次性将项目资本金缴纳到位而是规定了项目资本金可以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比例逐年到位。

、结论

某县地下综合PPP项目合同谈判内容中涉及的项目资本金条款的内容并无不妥,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PPP项目合同谈判过程中,为了降低项目风险,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双方可以约定项目资本金一次性缴纳到位也可以按照国发〔199635号文的规定,约定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编辑/谢文涵

审核/陈熙

签发/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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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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