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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文章】《专业化律所公司化改革之路》书籍节选04

【华瑞兴文章】《专业化律所公司化改革之路》书籍节选04 华瑞兴
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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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宣传篇人大议案:设立越秀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案由: 2011 年是中国社会复杂转型年,在南

宣传篇



人大议案:设立越秀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案由:
      2011 年是中国社会复杂转型年,在南方的广州佛山两市发生的三个事件,让我心中不能平静。今年,从广州新塘“6.11 聚众滋事”事件,到十月份佛山五金城“小悦悦冷漠死”事件,以及十一月广州媒体又报道的“广州少女黄日恒被港人父母遗弃”事件,无不折射出当下社会存在狂噪与冷血并存的综合症。对于这三件涉及广东的事件,作为一个新广州人,无论是从律师职业,还是从人大代表身份,或是普通公民身份来看,我认为,社会和谐幸福对于生活工作在这片南方热土的人来讲,都是共同追求的目标。通过以上三个事件,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思考该为社会做些什么。之前,我的人大代表竞选目标是:公益律师,深入基层,贴近百姓,服务民生!现在当选人大代表了,我要兑现对选民的承诺,践行公益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有以下好处:


(1)创新社区管理,搭建街坊及外来工与政府沟通的一个法律沟通平台。比如新塘事件中违规占道的四川籍摊主夫妇,可以通过其外来工组织联络公益律师团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因为公益律师是独立法律人,不代表政府,可以为他们依法维权提供法律帮助。

(2)减少政府及司法机关信访部门的压力,聘请专业的公益律师来接待上访群众,指导百姓通过法律方式来维权。比如在省市县三级政府信访办专门设立公益律师的法律咨询服务站,分化一些可以依法解决的事件,减小信访工作的压力,提前对上访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与普法宣传。

(3)与社区居委会的社工或义工组织一起来为群众提供法律维权服务,让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比如“广州少女黄日恒被遗弃”事件,就是矿泉街街道的“阳光”社工小钟在扫楼拜访社区居民的时候,发现了少女黄日恒被父母遗弃后精神失常,如果公益法律援助提前介入,就可能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4)公益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的区别是,法律援助是发生了案件的事后政府救济,而公益法律服务是贯穿整个过程的民间法律服务,包括前期法律咨询,中期法律调解和公益普法,及后期公益代理。另外,法律援助是政府对符合具有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对象给予的律师案件援助,公益法律服务是涉及更广泛的社会公益维权范围,比如环境污染、价格垄断、公众服务等涉及公众集体利益的维权,公益法律服务主体以律师服务为主,以社会各阶层公益人士广泛参与为辅。

(5)公益法律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维权工作,让广泛的群众认识到法律维权的重要性。和谐是建立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上,幸福的底线就是法律保障。新塘滋事的违法者、小悦悦被害事件的交通肇事司机以及遗弃黄日恒的父母,均是法律最终惩治的对象,一切人民意志的体现就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实施。


      案据:
一、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到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培育壮大社会组织,提升服务社会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办法,探索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工商经济类等社会组织直接申请登记制,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推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编制社会组织名录及考核办法,给予资质优良、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优先权。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推行“社工 + 志愿者”模式,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


三、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的意见》(穗字〔 2011〕 14 号),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社区服务体系,提高社区服务水平,积极推广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以政府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和市场提供多层次和个性化服务为原则,推广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综合运用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多种财政支持形式,促进形成有序竞争、多元化参与公共服务的局面。大力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
并重,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实行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直接申请登记制和社区社会组织街道备案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健全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完善税收、金融信贷等优惠政策,搭建服务社会组织发展平台。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进入社区。制定公布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明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类别和项目。继续推进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广州市委市政府批准越秀区建设“深化创新基层社会服务管理试验区”。


四、《中共越秀区委、越秀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创新基层社会服务管理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以先行先试为动力,加快推进深化创新基层社会服务管理试验区建设,把街道社区建设成为政府服务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成为解决群众困难和问题的民生“第一线”、市民享受高品质生活的“幸福港湾”。到 2015 年,多方参与、权责明晰、配置合理、和谐有序的社区治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社区服务主体多元、功能完善、水平提高,基本实现服务管理全覆盖。


      建议:
一、设立广州市越秀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简称越秀公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二、行业主管部门是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
三、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是越秀区民政局。
四、越秀公益宗旨是联合一切法律服务工作者,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司法人员、律师、公证员、法务人员、法学院大学生、大学老师等,具有无私奉献社会,义务提供法律服务的各界公益人员,创建一个联络社区基层群众与政府各部门沟通的公益法律平台,为社区弱势群体及广泛民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组织,越秀公益将为越秀区率先成为和谐、幸福、宜居、首善之区,尽一份法律人的公益责任。
五、机构组织:
1.理事会(管理与决策)。
2.秘书长(行政与服务),下设:
A.专家顾问部;B.公益服务部;C.宣传合作部;D.财务部;E.人事部。
3.监事会及党支部(监督与支持)。
六、活动方式与经费来源:
1.活动方式:
A.公益法律服务进社区;B.公益法律服务进信访办:C.公益法律服务培训;D.其他公益活动。
2.经费来源:
A.公益律师发起人自筹;B.政府各部门的购买;C.社会赞助支持;D.其他经费来源。














专业篇

///横看成岭侧成峰



从广州杨箕村的强制拆迁看执行和解制度 



备受瞩目的城中村改造——杨箕村的动迁已经 1 年有余,动迁时间超过预期估计的时间 4 个多月(图 1)。几乎和每一个拆迁项目一样,杨箕村的动迁过程中也遭遇了“钉子户”。杨箕村内共计 1416 户村民,近 99% 的村民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以下称“经济联社”)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仅有 17 户村民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拒绝搬迁。废墟上依然顽强耸立的几栋钉子楼,引起了其他 1300 多户村民的强烈不满。为此,经济联社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拒绝搬迁的村民在限期内腾空待拆迁的房屋,交给经济联社。但是村民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2011 年 11 月 6 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其中一户
进行了强制拆迁,当天,在法院的主持下,经济联社与被拆迁人各退让一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使得强制搬迁的判决得以履行。

2011 年 11 月 17 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再次对杨箕村两户三幢房屋进行强拆。法院对其中一户劝说无效后,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拘留了拒不履行判决的母女二人。但对另一户被拆迁人,因被拆迁人在家中聚集了 20 多人,包括老人和小孩,越秀区法院从房屋内人员安全考虑,决定暂缓执行,继续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至下午五点多,知情人士透露,经济联社与该被拆迁人均作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被拆迁人搬出了拆迁房屋。

杨箕村动迁过程中这场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博弈,最后的赢家是谁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经济联社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最终与拒不动迁的少数居民达成执行和解的举动,我们认为是可圈可点的。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基于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就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6 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执行和解既不是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执行程序中的必经环节,它只是申请执行人在启动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种例外和变通的制度。执行和解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尤为突出。据统计,辽宁本溪市人民法院 2011 年 1 至 7 月份,全市法院拆迁案件执行和解率达到 74%。执行和解制度为何如此受到法院法官和当事人的青睐,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执行和解虽然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必须放弃其部分实体权利,但是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请求的变更却可以为其换来其他实体权利顺利、及时实现,为申请人减轻了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需耗费的时间、精力、财力等方面的负担;第二,对被执行人而言,执行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变更,一则更加符合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二则也可以建立和增强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第三,对法院而言,执行和解不仅维护了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还能够体现司法效益原则,使人民法院避免动用强制执行措施,减少司法投入,节约执行成本;第四,对社会而言,执行和解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有效缓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安定因素的存在,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然,执行和解的过程以及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然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第 2 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66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从以上规定来看,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除对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不会因当事人的反悔归于无效外,和解协议的其他部分都将归于无效。

这样的规定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无疑都是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依约履行一方非常不利的。但是为达到不法目的,当事人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的例子也并不鲜见。
有鉴于此,律师建议应通过立法完善执行和解制度,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的地位,在当事人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亦可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以保证执行和解制度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编辑/谢文涵

审核/谢文涵

签发/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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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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