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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20周年】实务|到底什么是“废标”

【华瑞兴20周年】实务|到底什么是“废标” 华瑞兴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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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常生活中,涉及到招标投标项目时,人们通常不加区分的使用“废标”这个概念,实际上严格来说,“废标”只是政府采

日常生活中,涉及到招标投标项目时,人们通常不加区分的使用“废标”这个概念,实际上严格来说,“废标”只是政府采购法体系使用的词汇,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并没有“废标”这一说法。



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了如下四种废标情形: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由此可见,废标是在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招标程序中途完结。



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的相关概念
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虽然没有“废标”这个概念,但也规定了招标程序中途完结的情形。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二、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招标终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两大法律体系规定之对比

01
.未达法定投标人数的标准
两大法律体系虽然都有“投标人少于三个”,则招标活动终止的规定,但《政府采购法》强调的是“符合条件”、“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少于三个,而《招标投标法》则只是单纯从数量上要求投标人达到三个即可继续招标流程。


02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的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一律作废标处理;但根据上述《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因此,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并不一定导致招标程序终止,如果有效投标并没有明显缺乏竞争性,则招标流程可继续进行。


03
.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系为招标人原因导致的招标活动中途完结,但该法以及配套法规、文件中并没有对此种情况下,招标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则明确规定了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应当退回投标人的文件、缴纳的费用、投标保证金和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End


作者/ 陈熙   

编辑/ 陈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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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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