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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文章—劳动篇】用工热点问题解答专栏 第15期

【华瑞兴文章—劳动篇】用工热点问题解答专栏 第15期 华瑞兴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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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题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临时借用其他单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待遇

★ 问题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临时借用其他单位的
劳动者提供劳动,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由谁承担?

解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缺工企业要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


原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原企业要跟踪了解劳动者在缺工企业的工作情况和有关诉求,及时帮助劳动者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规定,劳动者被临时借用期间,由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出借单位与借用单位可就劳动者被借用期间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约定补偿办法。排除出借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约定无效。


编辑/谢文涵
审核/周光福
签发/李斐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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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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