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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广州市“做地”政策细则

再谈广州市“做地”政策细则 华瑞兴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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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做地十条措施”出台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联合颁布了做地措施的实施细则——《广州市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下称《做地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又带有两个附件,附件1是重点城市更新片区的做地实施方案,附件2是轨道交通站场综合体地块的做地实施方案。

笔者在上一篇文章《深度解析广州市“做地”政策》中,对“做地十条措施”进行了分析,本文将继续探讨广州市的做地政策,梳理《做地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01
片区开发与成片开发
《做地工作方案》中涉及到了“片区开发”和“成片开发”这两个概念,在该方案中,“片区开发”是做地的原则,而“成片开发”则是一种做地项目类型。
关于“片区开发”,《做地工作方案》第一条第(四)项中规定:做地工作原则上按照片区做地方式开展,片区以统筹开发为目标,按照做地工作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划定相对独立、功能完善的土地开发单元。一个做地片区原则上由一个做地主体牵头负责。
关于“成片开发”,《做地工作方案》规定了四种做地项目类型,其中就包括“成片开发项目”,一个做地片区内可以包含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做地项目。

这两个概念比较容易混淆。“片区开发”在日常中使用频率比较高,也叫“区域综合开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通常是指在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划的前提下,对具有一定规模、相对成片的区域进行系统性改造、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而“成片开发”则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第一条中规定: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因此,“片区开发”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与其相对应的是单块宗地的开发,“成片开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片区开发”,即拟开发的区域内包含有集体土地,且要符合若干法定条件,那么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20号),成片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第二,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

第三、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地块面积不得小于总体开发面积的60%(此条为广东省的规定)。

第四、成片开发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五、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此条为广东省的规定)。

以上条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第二点,即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40%,这也是成片开发可以用政府征收方式开展的关键所在,因为根据目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征收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必然要保障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以区别于商业开发项目。以广州市增城区成片开发其中一个片区的规划用地情况为例。

(此表来源于《广州市增城区 2022 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草案)》)

关于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权限,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规〔2020〕5号文的规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是广东省政府已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粤自然资发〔2021〕20号中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的跨县(市、区)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另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决定》(粤府〔2023〕27号),南沙区政府也承接了“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

因此,在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下放的背景下,广州市对于开展成片开发项目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可以应用做地模式来实施成片开发项目。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成片开发这种类型的做地项目,本身也是“片区”做地原则的一种体现。在片区开发模式下,土地利用效率更高,更有利于实现片区价值最大化。当然片区开发对于开发主体在投融资、建设、产业导入、商业运营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广州市让做地主体来开展片区开发,是在探索打破过去主要以房地产企业建设推动片区开发进程的局面。

还要注意的是,成片开发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是两种不同的类型。《做地工作方案》中提出:”针对不符合'三旧'标图建库标准,但改造需求迫切的城市重点拓展地区,由政府主导推进成片开发“。

成片开发、城市更新都是广义上推进城镇化、进行村庄改造的模式,只是成片开发项目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于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政府是主动的按照法律规定来启动项目,征收行为需要公开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意见,但通常并不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程序,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

当然在成片开发这种特殊的征收项目中,如前所述,成片开发方案需要集体经济组织表决,但是当成片开发方案表决通过后,一旦进入正式征收程序,后续流程仍然是不需要再开展表决程序的。在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强制征收。

而城市更新中的旧村改造项目适用的是广东省、广州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项目的启动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是否进行改造、以何种方式改造皆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决定,后续重要文件、环节都需要开展表决流程,如土地转性、招商方案、实施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如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如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所述,由于目前欠缺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就很容易陷入拆迁僵局。

通俗的说,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而言,集体土地征收是“不请自来”,而旧村改造则是“请了才来”。这也是破解旧村改造拆迁困境的立法工作非常艰难的原因之一,因为旧村改造的最底层逻辑是“村民自治”,而进入拆迁阶段末期,如要引入政府强制力介入来解决“留守户”问题,就打破了“村民自治”的基本逻辑;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村民自治”的立法还不太成熟,更没有细化到拆迁这个具体的问题,单靠“村民自治”也解决不了。

因此,旧村改造拆迁困境,折射出了“村民自治”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还未厘清的现实,两者之间有界限,也应有衔接。如何衔接才能符合法理、情理,这是立法者面对的难题之一。

集体土地征收和旧村改造的区别,是笔者在工作中经常被咨询的问题,在此简单的作出以上分析。

02
做地工作流程
根据《做地工作方案》,做地工作的基本流程及每一流程的实施主体如下图所示:

同时,根据《做地工作方案》附件1,在重点城市更新片区,做地分为两种模式:模式一”做储结合,滚动开发“,模式二”改储结合、带方案招商“。


附件1《广州市重点城市更新片区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规定:

模式一:市政府认定的做地主体,通过筹集资金等方式,配合属地区政府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将符合政府验收标准的土地交付土地储备机构,并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向做地主体支付土地收储补偿款,做地成熟一块,供应一块。

模式二:由区政府负责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与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招商的方式选定做地主体,做地主体筹集资金完成前期各项工作,通过用地验收并案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协议出让方式与做地主体签订融资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做地主体转为改造主体,可选择优质企业合作共同进行开发建设。经政府同意,片区内储备用地可纳入整体改造,土地储备机构给与指导和支持。

模式一在城市更新政策中其实是一直存在的,即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以政府收储形式操作的旧改方式,只是以前这种方式在广州市基本没有应用,更多采用的是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的合作改造模式。
如前所述,即便是政府组织实施的收储形式的旧改项目,其和政府直接依据《土地管理法》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仍然是不一样的。不管城市更新项目适用哪一种做地模式,都只是有机嵌入到原有的旧改流程中,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的事项还是照样要开展。

至于模式二,如笔者在上一篇文章所述,即将原有合作改造模式中的合作企业转变为做地主体就很好理解,不同的是,合作改造模式是村集体负责公开招商,而模式二是区政府负责;合作改造模式中,合作企业如果要通过股权变更等方式引入新的合作方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而在模式二中,做地主体可自主选择新的合作方。



03
对做地政策的其它思考
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在《做地工作方案》中依然没有明确的答案。比如做地主体的确定方式,除了重点城市更新项目模式二中,做地主体是需要通过区政府通过公开招商方式确定之外,其他类型的做地项目是政府直接授权还是走公开采购流程并没有提及(但从文件整体内容推断似乎是直接授权)。
上述模式二中并不涉及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的问题,所有的做地费用、买地费用、建设开发费用都由做地主体承担,做地主体从融资地块的开发收益中获得回报,不需要政府支付补偿金,无需履行政府采购流程,此处适用公开招商是与原有的合作改造模式中的招商模式保持一致。
再比如关于做地主体收储补偿金的支付时间,也是不明确的,《做地工作方案》中规定:”具体支付节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做地主体协商确定“。
另外,也有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比如做地主体收储补偿标准是“以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执行”,也有观点认为这是变相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因为评估价也是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的市场价来确定的,仍然包含了土地溢价部分的价值,还是存在违反财综[2016]4号文“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的嫌疑。这种观点是否过于严苛,有待观望,要看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如何理解。
可以进一步思考下,怎么样的定价方式是合理的。如果只涉及单纯的工程,那么合同对价的定价方式通常为“成本加收益“,但做地工作,即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不仅包含工程,还包含拆迁服务等其它内容,“成本加收益”这种定价方式是否还合理呢,毕竟服务工作的成本是不太容易确定的。
还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财综〔2016〕4号文第五条中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中的“各地不得再向银行金融机构举债土地储备贷款”,不仅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以及政府部门不能向银行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其它主体也不能向金融机构举借用于土地储备的贷款,所以如果金融机构向做地主体提供贷款用于做地,也存在违规风险。
由做地主体自筹资金这种方式确实突破了财政部目前关于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的规定,这一点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已详细论述。不过,细想一下,国有企业和政府以及土储机构(事业单位)其性质是不同的,国有企业对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一点和民营企业并没有不同,而政府和事业单位并没有“有限责任”这一制度的保护。

因此如果作为做地主体的国有企业按照合规的投资流程去开展做地项目,不存在政府兜底、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况,这和政府以及土储机构向银行贷款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其承担的风险是可以预计并且也是有限的。

广州市的做地政策刚刚颁布,有各种不同解读也是正常的,笔者将会持续关注做地政策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End

作者/ 陈熙  

编辑/ 陈熙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介绍
陈熙

专业合伙人


本科、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

法学、经济学双学位

获税务师职业资格

执业领域为工程地产、公司金融、

国企合规

chenxi@gdhrx.com

18565035356

律所简介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华瑞兴现有中国执业律师三十余人,大部分律师可用粤语、英语与客户进行交流。华瑞兴在广州总部自有办公面积近千平方米,位于珠江新城金融商业中心,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设备先进、风格雅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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