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后,因A公司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付清全部工程款,该实际施工人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余下未付的工程款1000万元,并要求包括B公司在内的联合体各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只是明确要求联合体各方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包括: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于联合体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联合体其他各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实际施工人要求联合体其他各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联合体其他各方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授权联合体主办方作为代表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涉案的《工程合作协议》,而且在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联合体其他各方也没有实际参与该部分工程的管理,没有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产生任何款项往来关系。
综上,联合体其他各方依法不应对联合体主办方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或连带付款责任。
所以,联合体成员对其他成员自行签订合同的行为要尽量做到不参与,不要与第三方产生任何合同及款项往来关系,否则无法排除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或连带付款责任的法律风险。
作者/ 李东璧
编辑/ 吴瀚生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专业合伙人/副主任
毕业于中山大学
专业领域:工程地产、公司劳动、
诉讼仲裁等
lidongbi@gdhrx.com
18565035380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华瑞兴现有中国执业律师三十余人,大部分律师可用粤语、英语与客户进行交流。华瑞兴在广州总部自有办公面积近千平方米,位于珠江新城金融商业中心,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设备先进、风格雅致。
华瑞兴在提供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地方政府专项债、金融证券保险、三旧改造、城市更新、PPP项目、特色小镇、海外基础设施、刑事、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涉外商事、行政等法律服务方面成绩卓著,深受客户信赖,多次获得褒奖。
华瑞兴集揽“广东建筑业最佳合作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专家顾问”、“人民日报广东分社法律顾问”、“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10家专业事务所”、“市政基础PPP项目首选律师事务所”、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律所、最高检《方圆律政》年度房地产律师律所、CCTV城市中国PPP专业律师律所、国家财政部PPP中心专家律所等诸多荣誉。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26楼
电话:+8620-38250681
邮箱:unitedway@gdhrx.com
愿景: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使命:实现专业化、团队化、公司化、规模化、国际化的知名律师事务所
价值观: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人、专业、专心的“工匠型”法律服务
精神:正直善良、学习创新、团队合作、利益共享
发展理念:开拓业务是源泉;汇聚人才是根本;创新务实是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