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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设立居住权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3)

案例点评|设立居住权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3) 华瑞兴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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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文某金与朱某仪于2016年8月31日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房屋(四层自建房)第一、二层归文某金所有,第三、四层归儿子文某贤所有。后该房屋被拆迁,根据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该房屋回迁面积为220平方米,选定两间回迁房,分别为回迁房1与回迁房2。2020年12月,朱某仪隐瞒文某金,在未与文某金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收楼手续,收取房屋钥匙。文某金多次与朱某仪协商房屋分配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回迁房1归其所有,朱某仪将该房屋交付文某金使用。

裁判结果

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文某金与朱某仪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文某金、朱某仪和第三人文某贤同意回迁房1归第三人文某贤所有;二、文某金有权无偿居住上述房屋,直至文某金终老。书面居住权合同由文某金、第三人文某贤另行协商签订。第三人文某贤在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之日起1个月内,应配合文某金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可知,居住权系民法典首次设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在他人住宅上设定的为特定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对该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当事人亦可以就是否无偿设立作出约定。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或住宅所有权人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可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因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向登记机关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本案虽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经法官充分协调,找准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文某金与朱某仪均愿意在有生之年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子文某贤,但文某金又心生老无所居之顾虑。居住权的设立既保障文某金放弃房屋所有权后,不会出现年老时被子女赶出房屋而居无定所的局面,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本案为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涉老年人房地产纠纷中,依法保障了老年人居住权益,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

End


撰稿/ 余秀文

编辑/ 林健

审核/ 陈熙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介绍
余秀文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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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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