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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420字,读者预计阅读时间为15分钟)

作者:蓝俏琳、洪静文
赢了官司执行不到钱,是我们很多执行案件中面临的棘手问题,笔者整理出《执行措施操作手册(上)》,归纳总结了多种在执行程序中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在这一基础上,这里我们再为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董事和高管”等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司时,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的财产。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97号《民事裁定书》。
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时,追加出资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执行出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的财产。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执监47号《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时,追加普通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普通合伙人及该有限合伙人的财产。
案例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时,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人及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是法人时,也可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393号《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是非法人组织时,追加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执行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财产。
被执行人是营利法人时,追加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的财产。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87号《民事裁定书》。
被执行人是营利法人时,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的财产。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383号《民事裁定书》。
被执行人是公司时,追加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执行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的财产。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404号《民事裁定书》。
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追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该股东的财产。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711号《民事裁定书》。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的财产。
参考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执复924号《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案例参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执监315号《执行裁定书》。
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均可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93号《执行裁定书》。
具体操作问题
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该案被执行人,需要立执行异议案件。
2、主要证据材料
(1) 生效的判决文书;
(2)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3) 执行情况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
(4) 已履行情况说明及材料;
(5) 被执行人工商内档(如提供有困难,先提供被执行人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待法院要求补充内档时再调取补充);
(6) 其他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以上是笔者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类型所做的归纳和处理,基本可以套用在每个被执行人为非自然人的执行案件中,法律依据有了,而案例的作用是告诉我们如何依法追加,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此后,笔者会持续给大家分享执行的经验。
END
作者简介
洪静文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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