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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20周年|文章—公司篇】关于破产程序中之劣后债权

【华瑞兴20周年|文章—公司篇】关于破产程序中之劣后债权 华瑞兴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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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关于劣后债权的相关规定序号法律规定内容1《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


一、关于劣后债权

相关规定


序号

法律规定

内容

1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

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2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

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二、关于劣后债权认定范围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劣后债权的认定范围,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劣后债权主要包括1.民事惩罚性赔偿金:逾期利息、罚息、超过债权人损失范围的违约金等;迟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产生的加倍利息;2.行政罚款;3.刑事罚金;4.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


三、案例分析

(一)政府强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类债权基础上所征收的滞纳金,属于劣后债权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2021)渝05民初3959号


基本案情: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宝雍房产公司)开发的“阳光鑫城”项目,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配套费先缴纳1000万元,余款6927739元在6个月内缴清。


2018年11月9日,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区住建委”)向宝雍房产公司送达《行政决定告知书》,决定对宝雍房产公司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16927739元,并以应缴的配套费6927739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5日起,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配套费缴纳完为止。


2020年11月4日,重庆五中法院裁定受理宝雍房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区住建委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及滞纳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13855477.6元(其中配套费、滞纳金各6927738.8元),债权性质共益债务。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区住建委享有普通债权13855477.6元(其中配套费、滞纳金各6927738.8元)。


审理情况:区住建委不服管理人债权认定,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区住建委享有债权13855477.6元,比照税款债款予以清偿。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区住建委对宝雍房产公司享有普通债权6927738.8元、劣后债权6927738.8元,并驳回区住建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主旨:

1.管理人与债权人在债权性质上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不能约束法院的认定和处理,法院应全面审查破产债权的金额、性质、清偿顺位等三方面,作出明确的处理。


2.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政府强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类债权不同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类的税收债权,其债权性质应属于普通债权。在此基础上征收滞纳金,目的在于通过征收高标准的滞纳金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属于行政惩罚性措施,在清偿顺序上应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属于劣后债权。


(二)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属于劣后债权

北京盛世博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恒置业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鲁10民终975号


基本案情:2021年8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鲁1092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债权人郑龙学对鑫恒置业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次日指定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盛世博瑞公司认为其代鑫恒置业公司支付职工工资471448.97元,应作为职工债权优先给付;2.盛世博瑞公司代鑫恒置业公司支付企业保险金60000元,应作为普通债权;3.盛世博瑞公司代鑫恒置业公司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53136元、183987元,属于与银行债权同质的债权,应按照银行债权优先受偿。管理人通过对债权申报材料审查,认为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实其与鑫恒置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盛世博瑞公司申报债权不予确认.


审理情况:盛世博瑞公司不服管理人债权认定,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分别确认其三笔债权为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及比照银行债权优先受偿。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确认盛世博瑞公司案涉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案例主旨:1.盛世博瑞公司代破产企业支付尚欠职工工资、支付企业保险金以及向破产企业公司转账之后,其与鑫恒置业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盛世博瑞公司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


2.盛世博瑞公司与破产企业同属于山水文园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破产企业及各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多笔未体现基础法律关系的往来款项,该往来款项系受山水文园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和支配。案涉债权系山水文园集团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支配和从属关系形成,属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


点评:劣后债权只有在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如属于关联企业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也应当认定为劣后债权。其破产分配顺序上处于普通债权之后、股东权益分配之前的具体种类的特定债权。


编辑/谢文涵
审核/李斐
签发/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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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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