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传播和发生具有反复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一旦疫情发生,属地政府会启动区域性的管控措施,在此情势下,属地企业如何防范疫情带来的风险?为此本所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劳动用工热点问题以解答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些许建议。
问题: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解答:有需要承担二倍工资差额责任的风险。
1、本省规定: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釆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外省、市规定(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规定,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不同省、市的处理态度存在差异:
(1)广东地区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不予支持劳动者请求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确实不能以面签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釆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亦为有效。
(2)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其已向劳动者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方能免责。


愿景: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律师事务所
使命:以实现专业化、团队化、公司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为奋斗目标。
价值观: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人、专业、专心的高效优质“工匠型“法律服务。
精神:正直善良、学习创新、团队合作、利益共享。
发展理念:开拓业务是源泉;汇聚人才是根本;创新务实是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