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1月,某美容公司为白某进行隆鼻手术,因手术失败导致白某鼻子产生变形。2019年6月,白某向卫生健康局投诉,该局认定某美容公司在对白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伪造病历资料等行为,故对某美容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白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美容公司退还医疗服务费4.5万元并赔偿三倍医疗服务费13.5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白某为改善容貌、美化外观的自身生活需求,向某美容公司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某美容公司在对白某术前告知、进行手术及制作病历过程中,存在未尽详实告知及隐瞒、误导行为,故认定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构成欺诈。判决某美容公司向白某退还手术费4.5万元并赔偿三倍服务费用13.5万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医美整形行业逐渐兴起,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没有医疗资质的美容机构或人员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本案中,美容公司在对白某术前告知、进行手术及制作病历过程中,存在未尽详实告知及隐瞒、误导行为,故认定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为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认定医疗美容服务对象为消费者,判令医疗美容机构欺诈行为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促进医疗美容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
撰稿/ 余秀文
编辑/ 吴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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