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技术顾问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3年,被告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聘用原告(一级建造师)为公司的工程技术顾问(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被告直接使用原告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注册执业印章等办理公司资质升级等相关事宜,每年付给原告工资报酬(税后)4300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五天内支付乙方10000元,余款33000元于注册成功后(以网上公示为准)10日内付清。
原、被告双方在聘用合同上签名、盖章。随附一份证件转交证明,载明:原告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建造师注册印章交给被告保管,被告确认收到前述证书及印章,至今尚未归还原告。
原告诉求
1.被告支付拖欠工资760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21500元;
3.被告返还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印章;
4.被告办理原告建造师转注手续;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1.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被告为了能够使用原告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因此,双方之间系资质证书挂靠借用的关系,而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2.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原告应当返还从被告处获得的报酬。
裁判结果
1.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本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建造师注册印章,并且协助原告办理建造师转注手续;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将其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出借给被告获取挂靠费,与被告不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双方实质为证书挂靠关系;被告借用原告的证书升级资质,规避了国家对企业资质的审查。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及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1条“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等规定。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因前述合同无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不具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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